强化安全生产意识 筑牢安全生产基础

南宁日报 2019-06-17 06:25 大字

▲防风险、除隐患、遏事故是今年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的主题。▲多家单位参与宣传活动。主办方在活动现场向群众发放有关安全生产的宣传资料。

南宁市“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八桂行”活动正式启动

本报讯(记者吴青华 通讯员李想)今年6月是第18个全国“安全生产月”,6月14日上午,2019年自治区暨南宁市“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八桂行”活动在朝阳广场正式启动。南宁市各县(区)、开发区将围绕“防风险、除隐患、遏事故”主题,开展一系列形式多样、内涵丰富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活动现场,来自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和南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多个成员单位向市民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防灾减灾救灾知识。

“我家住得比较高,着火后怎么逃生自救?”不少市民咨询了居家消防问题,南宁市消防支队的消防员细致解答了高层火灾逃生和自救注意事项。

一大早就来到活动现场的市民何先生,手里拿着好几本参与活动单位发放的宣传资料,他表示:“日常生活中会遇到的安全问题,如何安全用电用气、一氧化碳中毒处置方法、急救溺水者方法,无论是自救还是救他人,抑或是预防隐患发生,都可以学得到。”

主办方当天还启动了危险化学品公众开放日活动。南宁市各县(区)、开发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设置咨询展台、举办展览展示、发放宣传品、安全场馆体验等多种形式,组织现场宣传、咨询服务、播放安全生产警示教育视频,开展“安全生产月”主题宣传活动。同时,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和安排,将发动所辖各部门、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和企事业单位在城镇(社区)街道、建筑工地、厂矿企业、车站、机场、公路收费站等人流密集场所,悬挂活动宣传标语、主题宣传画,设置公共宣传栏、宣传橱窗等,营造“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八桂行”活动的浓厚氛围。

据了解,“安全生产八桂行”活动将持续至今年12月,主要开展问题整改“回头看”、区域行和专题行活动以及“网上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加大精准宣传力度,在网上广泛征集安全生产风险隐患、非法违法行为等问题线索,针对问题集中的地方和企业,组织新闻媒体深入采访报道,紧盯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和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有效发挥网络监督作用。

此外,6月底南宁市政府将在宾阳县一化工企业进行2019年危险化学品突发泄漏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切实提高南宁市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的实战水平。

学法规 讲安全 保安全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立法精神、法律原则、基本要求,总结凝练长期以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实践成果,分五章、35条,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体制、应急准备、现场应急救援及相应法律责任等内容提出了规范和要求。

一是明确应急工作体制。《条例》进一步细化了国务院、省、市、县、乡,以及有关部门在事故应急工作中的职责和管理体制,即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行业监管部门分工负责、综合监管部门指导协调的应急工作体制。

二是强化应急准备工作。“居安思危,思则有备,有备无患”。做好应急救援工作,关键在平时的应急准备。《条例》细化了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和演练要求,明确了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保障,以及建立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储备、应急值班值守制度等要求。

三是规范现场应急救援工作。针对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工作的突出问题,《条例》详细规定了16项应急救援措施,创新了事故现场指挥部和总指挥等制度。

应急救援是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一个关键环节,为了加强事故应急救援的科学化、规范化,《条例》从三方面作了规定:

一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措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相应的应急救援措施,比如要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组织现场人员撤离,同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等,并且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事故情况。

二是细化政府的应急救援措施。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启动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应急救援措施,比如组织抢救遇险人员,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依法发布调用和征用应急资源的决定,依法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救援命令等。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不能有效控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统一指挥应急救援。

三是建立现场指挥制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有关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设立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指定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现场指挥部实行总指挥负责制,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方案,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现场应急救援。参加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南宁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解读

烟花爆竹的经营燃放管理历来受到市民的广泛关注。2007年,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南宁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南宁市烟花爆竹管理由禁止燃放改为限制燃放。此后,市人民政府分别于2010年、2014年对该规章进行了修订,2014年以来一直施行“第21号政府令”。自2007年实行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禁改限”政策以来,市民在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传统民俗得到了延续。

然而,随着南宁市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市民的环保意识、安全意识也不断提升,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传统观念也在逐渐发生改变,越来越多的市民呼吁在城市的中心区域、人口密集的区域禁止或者减少燃放烟花爆竹,自觉地加入到保卫“南宁蓝”的队伍当中。另外,据有关数据统计,近三年来春节七天长假期间,南宁市区在人流、车辆大幅度减少,建筑工地停工的情况下,由于燃放烟花爆竹,空气质量不同程度地出现轻度、中度污染,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空气和噪声污染,对市民的身心健康带来影响。

今年1月1日起,《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正式施行,该条例规定“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规定烟花爆竹禁放的区域、时段”;此外,2018年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禁燃限放管控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18〕40号),要求原则上各设区市的城市建成区以内区域应当划定为禁放区。因此,有必要对“第21号政府令”进行修改,将限制燃放政策调整为分区域禁止和限制燃放并行政策,为市民营造更加良好的生活环境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今年1月23日,南宁市正式公布《南宁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已于2019年2月1日起施行。《规定》共有二十二条,主要对以下内容作出规定:

(一)设置了禁止燃放区和限制燃放区的具体范围

《规定》第六条划定了城区范围内的禁止燃放和限制燃放区,即泉南高速公路高改快路段、那安快速路、邕武路、安武大道、高新大道、罗文大道、西明大桥、江南大道、沙井大道、那历路、那洪大道、友谊路、国凯大道、银海大道、玉洞大道、那安快速路、邕江南岸、彩虹路、新兴街、银峰路、汉林街、和平二街、和平三街、仙鹤路、邕江南岸、仁福大桥(规划)、临仙路组成的环道以内的区域(含环线道路,不含公墓)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以外,泉南高速公路高改快路段、那安快速路、南宁绕城高速公路、南宁绕城高速公路高改快路段、那安快速路、梁村大道、那元路、汉林街、和平二街、和平三街、仙鹤路、邕江南岸、仁福大桥(规划)、临仙路组成的环道以内的区域,以及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的公墓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

禁止燃放区基本涵盖了南宁市的城市建成区,既包括快环以内旧中心城区,又涵盖了新发展起来的人口较为密集的凤岭片区、东盟商务区、仙葫片区、青秀山片区、柳沙半岛片区、万达茂片区、五象新区核心区、良庆镇及大沙田片区、经开区、广西药用植物园片区、高新片区、安吉片区、相思湖片区以及邕宁区蒲庙镇建成区。市人民政府将这些区域划为禁放区,一方面是适应了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由于这一区域内人口集中、建筑物密集,将其列为禁放区,有利于保障公共安全;另一方面,顺应了市民对生态环境的需求,设置禁放区,控制大气污染和噪声污染,为市民提供更舒适的生活环境。

《规定》设置的限制燃放区的范围,主要在原高速环道以内,禁止燃放区以外的区域,该区域此前已经划定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同时新增了龙岗片为限放区。目前该区域建筑物密度、人员密度相对较低,大多处于城乡接合部,有限地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对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不会造成过多的负面影响,同时也体现了尊重市民的传统民俗的需要,在春节期间等特殊时段,市民可以在该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考虑到公墓的特殊性,《规定》将禁放区内的公墓按限放区进行管理,在壮族“三月三”和清明节假日等特殊时间段内可以燃放烟花爆竹。

各县、武鸣区的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范围,由武鸣区人民政府、各县人民政府结合当地的实际自行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二)部分调整了限制燃放区内的燃放时限

根据《规定》的要求,在烟花爆竹的禁放区域内,任何时段均不能燃放烟花爆竹。在烟花爆竹的限放区内,只能够在特定的时间段内燃放烟花爆竹:一是农历除夕、正月初一;二是农历正月初二至初六以及正月十五每日的上午 7时至晚上12时;三是壮族“三月三”、清明节假日期间。除此之外,其他时间均不得燃放烟花爆竹。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规定》与“第21号政府令”相比,将原有规定的“初七”改为“初六”,这一规定主要是与春节的法定假期保持一致,也顺应了民意,为市民的工作、休息营造好的环境。

(三)规定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特定场所

《规定》第十条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和区域作了规定,比如,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林地、绿地、苗圃、公园;建筑物、构筑物室内及其公共走廊、楼梯、电梯、屋顶、阳台、窗口等等,这些场所和区域均承载了特殊功能,燃放烟花爆竹会对公共安全、生态环境等带来较大危害,因此,这些场所和区域,在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包括未划定为禁放、限放的区域,均不能燃放烟花爆竹。

(四)调整了烟花爆竹禁止和限制经营范围

根据桂政发40号文规定“禁止在禁放区内布设烟花爆竹经销点”的要求。本次立法,遵循了“禁放区内禁止经营、限放区内限制经营”的思路,《规定》第七条作出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内不得经营烟花爆竹”的规定。因此,《规定》扩大了禁止经营的范围,由原来的快速环道以内区域扩大到现在的禁止燃放区范围,烟花爆竹的临时销售点仅允许设在禁放区以外的区域,市民到禁放区以外的区域方能购买到烟花爆竹。

(五)突出了住宅小区烟花爆竹燃放的自治管理

为加强对烟花爆竹燃放的有序管理,充分发挥村民或者居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等自治组织的自治作用,《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烟花爆竹燃放的自治管理措施,规定非禁放区内的村民或者居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可以约定本村、社区或者住宅小区内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同时也规定非禁放区内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公约或者通过征求广大业务或者业主委员会的意见,确定住宅小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或者指定住宅小区内的集中燃放点。

(六)加强了空气重污染期间环保措施

为保障和提升空气质量,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在第十三条规定了“空气重污染橙色和红色预警期间,禁止在任何区域和场所燃放烟花爆竹”。也就是说,根据重污染天气的应急预案,即使在限制燃放区的允许燃放时段以及“不禁不限”的区域,也可以采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等应急措施。

(七)加强了对携带、运输和存放烟花爆竹制品的监管

第21号政府令第十六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不得存放总重量超过100公斤的烟花爆竹制品,在民意调查中大多数民意认为允许单位和个人储存100公斤,数量太多,安全隐患较大。因此,《规定》第十六条规定“除经依法许可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单位和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以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携带、运输总量超过30公斤或者存放总量超过50公斤的烟花爆竹成品”,作出这一规定的理由如下:一是考虑到,非经依法许可的单位和个人携带、运输和储存烟花爆竹的情形较多,为便于单位和个人在民俗活动中购买烟花爆竹后携带、运输和存储烟花爆竹。二是在维护公共安全方面,根据《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 10631-2013)规定,个人燃放类产品最大允许药量爆竹类黑药炮1克/个,白药炮0.2克/个。30公斤爆竹(一箱爆竹)含药量约6公斤,50公斤(约2箱爆竹)的爆竹含药量约10公斤,爆炸造成的危害较大。考虑到运输和存储烟花爆竹对公共安全的防范要求略有不同,在日常现实生活中运输烟花爆竹多以小型车辆运输居多,装载的烟花爆竹空间狭小密闭,适宜运输的烟花爆竹重量不宜过多,因此《规定》作出运输烟花爆竹总量不能超过30公斤的规定;此外,由于在日常生活中个人在节庆等活动前习惯购买不止一箱的烟花爆竹,因此《规定》作出存放烟花爆竹总量不能超过50公斤的规定。

(八)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近些年来,在烟花爆竹经营燃放过程中出现一些突出问题,比如,一些市民在空气重污染期间仍然燃放烟花爆竹;一些市民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燃放的烟花爆竹种类不符合规定,对人身、财产安全、公共安全带来极大威胁;还有不少非经营性的单位或者个人携带、运输、存放大量的烟花爆竹,带来严重的安全隐患等。对于这些行为,上位法并未提供查处依据。为解决立法空白,《规定》相应设定了法律责任条款,对空气重污染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种类不符合规定,非经依法许可的携带、运输、存储超过一定数量的烟花爆竹的行为等设立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条款。

《规定》的出台,划定了禁放区和限放区,调整了烟花爆竹禁止和限制经营范围,加强了空气重污染期间环保措施,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为南宁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的管理实施禁限并行的燃放政策提供了有力依据,在引导市民文明有序燃放烟花爆竹、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方面起到重要作用。

(吴青华李想)

本版摄影:本报见习记者胡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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