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人保管刀具 “管家”获刑一年

南充晚报 2020-07-22 00:45 大字

本报讯 7月16日, 记者从营山县人民法院了解到,近日,该院通过审理公开宣判易某寻衅滋事罪案, 判处易某有期徒刑一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9月23日晚, 受害人全某因在杜某某、邓某(均已另案处理)所开赌场内输钱后与人发生争执,并扬言不准该赌场继续开。次日凌晨许,杜某某得知消息后,去到赌场与人商议对全某采取行动。随后,杜某某纠集多人到被告人易某住所楼下。易某得知情况后,将存放于住处的砍刀10余把交给杜某某、唐某某、李某、苏某某等人。当即,杜某某安排人员去到营山县一家幼儿园外铁路桥上蹲守全某。 当全某驾驶红色奥迪轿车途经此地时, 被唐某某、李某、苏某某(均已另案处理)等人持刀冲上前去拦截,对其车辆进行砍砸, 造成该车多处严重受损, 全某驾车加速驶离现场。经鉴定,该轿车的损失价格为人民币10098元。

法院审理查明, 被告人及众多同案人员供述易某与杜某某仅系朋友, 帮助杜某某存放作案工具;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易某接受杜某某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纠集者的组织、策划、指挥而参与犯罪活动, 不予认定被告人易某系杜某某恶势力犯罪集团其他成员。营山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易某明知他人故意犯罪,仍保管并提供作案工具,帮助他人任意损毁财物,严重危害社会公共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李晓玲

南充晚报记者 范要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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