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邻居卖门面 邻居迟迟不付钱咋办?
兰婷委托邻居董仁帮自己卖门面房。 卖房款到账后,董仁却少付给兰婷47万元, 称是兰婷委托自己帮忙投资的。而兰婷却说这笔钱是董仁私自占用。此外,董仁称后来已陆续支付给了兰婷25万元, 是提前支付的投资回报,而兰婷只承认收到了12万元,另外两张收条是董仁伪造的,而且这些钱仅仅是利息,董仁还应付她47万元本金。
那么,47万元到底是投资款还是委托卖房占用的款项?董仁到底还欠兰婷多少钱呢?
委托他人卖房 少收了47万房款
现年60岁兰婷与30岁董仁都住在营山县。2013年,兰婷委托董仁把她的门面以25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钟义, 具体款项及手续均由董仁经办。门面出售后, 钟义将购房款支付给董仁,董仁将此款缴纳税费、偿还了兰婷门市抵押贷款本息、代兰婷之子偿还了借款、并向兰婷支付部分款项后, 双方对剩余款项进行结算, 确认剩余房款47万元,董仁在2014年11月5日向兰婷出具了一张收条,写明:今收到兰婷投资购房款47万元整。 但兰婷对这笔钱有异议,称是董仁私自挪用47万元进行投资, 并口头承诺按年利率11.4%支付利息。 而董仁称是兰婷自愿把这笔款投资购房。在出具这张收条后, 董仁于2015年6月至2018年6月间, 先后向兰婷支付了多笔款项。
对簿公堂 争论钱款性质和数额
后来, 双方为董仁向兰婷已支付房款的数额产生分歧,兰婷遂将董仁告上营山县法院, 要求他支付所欠47万元。而董仁却辩称, 他已陆续向兰婷支付25万元。 但兰婷声称,她只收到了12万元,对2015年5月9日收取的11万元和同年6月17日收取的2万元的两张收条不予认可。 经鉴定,11万元的收条不是兰婷所写, 而2万元的收条是兰婷写的。 法院认定董仁总共支付的款项为14万元。对于这笔款项, 兰婷认为是利息, 而不是47万元的本金。
被告董仁却辩解,47万元是兰婷与他一起购房投资款,双方不是委托关系而是合伙关系。他多次向兰婷支付现金是因为她儿子急需用钱, 临时向她先支付部分投资款。他请求驳回兰婷的诉请。
追寻真相 判决偿还33万余元
对此,营山县法院认为,董仁从2015年10月起,基本是按每季度支付兰婷1万元直至2018年6月, 这不符合合伙投资的交易习惯, 且董仁也没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就该笔款项形成合伙投资关系, 故对董仁的辩称意见不予采纳。 董仁向兰婷支付款项时, 兰婷备注的有“今收到董仁卖门面款壹万元正”,这表明兰婷认可董仁支付的是卖门面的钱,而非利息。董仁受兰婷委托出售房屋, 应将剩余的售房款33万元转交给兰婷。营山县法院一审判决董仁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返还兰婷售房款33万元,并支付利息。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不服,上诉到南充中院。
南充中院二审时根据董仁发送给兰婷的一条认可支付利息的短信, 计算出董仁应计入本金的利息,日前,该院二审改判董仁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返还兰婷售房款本金337813元,并支付利息。
(文内当事人为化名)南充晚报记者 何显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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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取得委托人的财产如何处理
全省十佳律师事务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我国《合同法》第404条规定:“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 应当转交给委托人。”这里的“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包括:受托人因处理委托事务所收取的金钱、物品及其孳息(租金、利息等)。本案属于委托关系,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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