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久拖不结 法院督促限期还清
■ 南充晚报记者 何显飞
陈某甲请陈某乙为其修建院坝和堡坎,完工后,陈某甲欠下陈某乙1.6万元工程款拒绝支付。被告上法院后,陈某甲声称拒绝付款的原因是陈某乙未按要求施工,但法院认为,他已经支付了一部分工程款,并写下欠条,认定此理由不成立。
修建院坝和堡坎 一再拖欠工程款
陈某乙是达州市渠县人, 多年从事泥水匠工作。2015年,他应南充市营山县男子陈某甲的要求, 承包了陈某甲家的地坝及堡坎的修建, 双方议定工程价款为30050元。
口头达成协议后, 陈某乙经过多日劳作,建好了陈某甲家的院坝及堡坎。结算时,陈某甲称资金不足,承诺在2017年
底付清所有的报酬。到了2017年底,当陈某乙找到陈某甲,要求他支付工程款时,陈某甲仅付给了陈某乙1.4万元, 并给他出具了一张1.6万元的欠条, 当时双方约定在2018年8月前付清尾款。但到了2018年8月,陈某乙再次找到陈某甲要钱时,陈某甲却称,陈某乙未按要求施工必须进行整改, 否则不会支付尾款。
聘请律师去告状 对方:施工走了样
陈某乙觉得陈某甲在有意刁难,于2019年4月28日,将陈某甲告上了营山县人民法院,索要欠下的工程款。该院立案受理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陈某乙和代理律师、陈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法庭上, 原告陈某乙声称:2015年,被告陈某甲将其家的地坝及堡坎承包给我修建,合同价款为30050元。我在履行完合同后,被告陈某甲称资金不足,承诺于2017年底付清所有的报酬。2017年底陈某甲仅支付给我14000元,并向我出具16000元的欠条,约定于2018年8月前付清,但后来我找陈某甲付款时, 他却找借口拒不支付尾款。陈某乙当庭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陈某甲支付原告报酬16000元;支付原告律师费4000元。
但被告陈某甲却辩称, 他是将自己家的地坝及堡坎包工包料承包给陈某乙,但是陈某乙没有按照约定施工, 致使工程走样。陈某甲分辩称,他不是不给工程款,而是要求陈某乙进行整改, 整改好了自然会给钱。
被告败诉 判决支付劳动报酬
由于未签订书面合同,双方说法不一,那么真相如何呢?营山县法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认定原、被告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成立, 同时认定被告陈某甲欠下原告陈某乙工程款16000元的事实。
法院认为:原、被告经口头协商, 被告将自家房屋的地坝及堡坎承包给原告, 原告已完成了工作成果并交付给被告使用,被告应当支付报酬。被告称原告未按照要求完成工作成果,不应当支付尾款。但陈某乙在2016年1月左右完成工作成果交付陈某甲后, 陈某甲又于2017年年底向陈某乙书写了欠条, 并承诺于2018年7至8月付完。 陈某甲的辩称与他书写欠条的行为,前后矛盾,而且陈某甲也没有证据证明陈某乙完成的工作不符合约定, 故陈某甲的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信。原告陈某乙请求被告陈某甲支付律师费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日前,该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陈某甲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 支付原告陈某乙报酬1.6万元,驳回原告陈某乙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
全省十佳律师事务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雇佣关系中,雇员为雇主提供劳务期间,受雇主的管理、支配,与雇主存在人身依附关系,雇主通常将雇员出勤作为工资考评的基础。承揽关系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利用自己的技术独立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法律关系。本案属于承揽关系,陈某甲是定作人,陈某乙是承揽人。 陈某乙按照陈某甲的要求,独立完成了工作,陈某甲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所提出的理由法院不予认可,故判决其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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