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亵行为贯穿14岁前后是猥亵儿童罪还是强制猥亵罪?

南充晚报 2019-03-20 05:13 大字

外省某县犯罪嫌疑人的猥亵行为, 贯穿受害人14岁前后, 构成猥亵儿童罪还是强制猥亵罪?记者从营山县人民检察院获悉,该院针对这个议题组织辩论赛,正反双方从不同的角度展开激烈的辩论,最后检察官也说出了观点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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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外省某校的小芳(化名)正在读初二,父母给她找了一对一辅导老师,每次都是小芳去其家补课,没想到,人到中年看上去笑眯眯和气的男“老师”郭某却心怀不轨。 从去年12月开始补课,一直到今年1月,郭某对小芳动手动脚10余次。其中,今年1月27日最后一次猥亵行为实施时,小芳刚刚过了14周岁生日,且这次情节特别恶劣。

正方观点 郭某构成猥亵儿童罪和强制猥亵罪

首先,郭某的猥亵行为时间持续跨越了小芳14周岁前后两个节点,侵害的是两个不同的法益(指的是法律所保护的利益)。14周岁以前,小芳是儿童,郭某的猥亵行为侵害的法益是小芳的身心健康, 构成猥亵儿童罪。14周岁后,小芳已不再是儿童,郭某的猥亵行为侵害的法益是小芳的性自主权利,构成强制猥亵罪。

其次,郭某从事教育职业,具有认知能力,作为一对一辅导老师,是可以从小芳的身体发育情况等方面认识到小芳是幼女的;再者,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猥亵儿童的,应该从重处罚,国家对妇女儿童权益有特别的法律保护,更不能将两罪定为一罪。

因此,郭某构成猥亵儿童罪和强制猥亵罪,应当数罪并罚。

反方观点 郭某只构成强制猥亵罪

第一,郭某对小芳实施的“动手动脚” 行为并不足以达到刑法上所限定的猥亵程度。

第二, 猥亵儿童罪是指猥亵不满14周岁的儿童的行为, 在主观上要求嫌疑人明知对方是或者可能是不满14周岁的儿童。 本案中,只提到小芳是初二的学生,不能直接推定嫌疑人在主观上明知对方是或者可能是儿童,故不符合猥亵儿童罪的主观要件。综上,郭某的行为只构成强制猥亵罪。

检方观点 同意正方观点

本案中被害人是同一个人,但郭某侵害的是不同的客体(14周岁以前是儿童和14周岁以后不再是儿童),是两种不同的犯罪行为,应当数罪并罚。因此,郭某构成猥亵儿童罪和强制猥亵罪。

吴波 南充晚报记者 雍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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