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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贫攻坚不力要问责

南充日报 2016-09-26 00:00 大字

本报讯(杨汉国)9月21日,记者从营山县委办获悉,该县出台了《营山县脱贫攻坚问责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为脱贫攻坚工作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32种情况,念起了“紧箍咒”。

据了解,该《办法》共列出了32项问责情形及范围。其中,涉及脱贫攻坚相关人员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情形14项;工作人员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情形5项;有脱贫攻坚工作任务的帮扶部门、乡镇(街道)、村组(居委会)等单位,应当对有领导责任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的9项;追究乡镇(部门)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4项。问责情形包括:未在规定时间节点完成阶段性目标任务、项目审批、项目验收等工作的;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骗取、套取、虚报、挪用、滞留扶贫资金和物资的;因工作不力导致脱贫攻坚第三方评估或上级检查验收不合格,贫困村、贫困户无法正常退出的;对违纪违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制止、查处不力甚至袒护包庇的。

《办法》规定,责任追究方式为工作处理、组织处理、纪律处理。其中:工作处理的方式包括通报批评、大会公开检讨、扣减单位当年目标考核分等;组织处理的方式包括诫勉谈话、书面诫勉、调离岗位、引咎辞职等;涉及严重违纪违规应当追究责任的,或者群众反应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依据党纪政纪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及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据介绍,对脱贫攻坚工作人员启动责任追究程序的情形包括:公民或者其他组织检举、控告具有应当追责的情形;工作检查、考核、评估意见结果反映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等8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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