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捕鱼被判刑当庭悔过并补放鱼苗
每年2月1日至4月30日,是四川省的禁渔期,按照规定,禁渔期内所有天然水域禁止捕捞作业、游钓和水禽放养。3月3日傍晚,营山县绿水镇林某携带电瓶、增压器、自制网篓等工具,到绿水镇大桥附近的天然河流捕捞水产品,被绿水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在铁的事实面前,林某对自己非法捕捞行为供认不讳。该案经营山县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依法审查并提起公诉。7月5日,该案在营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最终,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林某当庭表示认罪悔过。
“我很后悔自己非法捕捞的行为,希望能给我一个改错的机会。”在法庭上,林某认识到非法捕捞的危害性,对自己的违法行为后悔不已,当庭承诺愿意购买鱼苗放生,以弥补自己给当地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失。
7月6日,在营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监督下,林某在营山县绿水镇一河边,将500余尾白鲢鱼苗放生。据介绍,林某非法捕捞水产品虽是一件刑事案件,但检察机关认为,这类案件,绝不能只追究其法律责任,引导环境破坏人修复其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比单纯的处罚更有教育意义。
放生白鲢鱼苗后,遇到空闲的时间,林某还经常带着鱼食去喂养鱼儿。林某告诉记者,通过此次事件,他明白了保护生态环境的意义,今后一定会向身边的人宣传生态环境保护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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