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家乡事,品故乡情


没签合同被辞退,只能认倒霉?

四川农村日报 2015-08-20 08:43 大字

“司法维权进行时”

系列报道(一)

编者按

出国打工拿不到工钱,遭遇家暴、妇女如何维权,过了试用期、公司要辞退我……等等问题,相信不少人都或多或少遭遇过,在依法治省的大背景下,面对困境和不公平,如何举起法律武器,合理合法地保护自我权益不受侵害?

对此,本报联合四川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的专职律师们,推出“司法维权进行时”系列报道,并开通热线咨询电话028-86968844(报社)、028-87796148(工作站),只要你权益遭到侵害,均可通过拨打热线电话的形式,找到我们,即刻为你提供咨询、帮助。

□本报记者 刘鑫

“我是营山县青山乡太白村五组的农民工,我姓肖,想咨询一下我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近日,农民工肖师傅拨打四川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热线。

肖师傅说,2014年12月17日,自己通过智联网招聘进入四川一投资有限公司的某项目部,从事工地施工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每月工资5000元。2015年8月11日,公司无故解除了与自己的劳动关系,直接口头告诉“你不用来上班了”。

肖师傅就这样稀里糊涂地失业了。那么,针对这种情况,是认倒霉?还是要求单位做相应补偿?

四川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杜伟律师和志愿者白冰璇,做出解答:

首先,根据国家规定《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肖师傅手头有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凭证、缴纳社保的记录以及招聘报名表。因此,可以认定肖师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其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没有与肖师傅签订劳动合同,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因此,肖师傅可以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其从2015年1月份至2015年8月份的二倍工资。

最后,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无故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法,因此,肖师傅还可以主张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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