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力偿还购房余款“三套房夫妇”成被告
●本报记者 钟林 见习记者 杜杰
赚了钱想改善生活,本无可厚非。但营山一对夫妇一次买下3套住房,在付清首付款后,却因房贷迟迟办不下来,无力偿还购房余款,最终被开发商告上法庭。记者昨日获悉,营山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这对夫妇支付开发商房款余额48万余元。
夫妇二人一次买下3套房
张某和王某是夫妻,二人结婚时一穷二白。可是,经过多年打拼,他们的事业蒸蒸日上,腰包也渐渐鼓了起来。日子的滋润,让夫妻二人对生活有了新的追求。眼看着县城房价一天天走高,夫妇二人便商量着准备在县城买房。
2011年,张某约上好朋友何某、刘某到县城看房。经过几天看房比较,他们3人很快在同一楼盘买下7套房子。其中,张某夫妇就要了3套。
对于购置的新房,张某夫妇有了美好的打算,幻想着日子会因为购置的房产而越来越好。2011年10月,张某夫妇二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张某夫妇二人先支付总房款的50%给开发商,余款可以向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房屋抵押贷款。张某夫妇当即便支付63万多元的首付款。2011年12月31日,开发商按照约定,将3套房屋交付于张某夫妇。
2014年,楼盘开发商犯愁了。张某夫妇二人的房屋按揭贷款迟迟没有办下来,虽然他们多次催促,但张某夫妇均以房贷没办下来为由拒绝支付余款。
无力偿还购房余款两人被告上法庭
2014年11月,开发商一纸诉状将张某夫妇告上法庭,诉请判令被告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余款63万元。“房贷审批没通过,致使房贷迟迟办不下来。”张某也清楚,在法律面前,这样的解释显得有些苍白无力,但这件事确实让他始料未及。这之后,张某、何某、刘某3人又共同支付给开发商7套房屋的购房余款30万元。
营山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夫妇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该协议一经签订,即立即生效。协议生效后,张某夫妇付清了首付款,开发商也按协议将房屋交付给了他们。对于房屋余款协议约定可以向银行申请房屋抵押贷款的方式进行支付,现张某夫妇无法办理房屋抵押贷款,不能因此免除支付房屋余款的义务。以张某名义缴纳的30万元购房余款应视为是张某、何某、刘某3人共同支付,应该按照房屋首付款比例进行分摊,其中张某分摊14万多元。据此,判决张某夫妇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给开发商购房余款480342.97元。
■律师说法
南充日报社法律顾问、 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任静: 本案是一起房屋买卖合同中买房人未履行相应付款义务而产生的民事法律纠纷。 被告夫妇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其余款以申请房屋抵押贷款的方式支付。开发商按照约定,将3套房屋交付被告夫妇。 但被告夫妇因自身原因,无法办理房屋抵押贷款,也没有积极采取其它方式, 履行买卖合同中的约定,违反了合同中的约定义务。
依据我国民事法律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当事双方签下的合同属于合法有效的,应当履行各自义务,违约一方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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