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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25万元委托费 儿媳状告公婆索要亡夫赔偿款

南充日报 2014-11-20 20:15 大字

●本报记者 张蓉萍

营山县一男子因工程事故死亡,110万元赔偿款到位后,死者的父母却只给儿媳和孙女拿了10万元,而委托人仅凭“三寸之舌”独得委托费用25万元,其余款项悉数进入公婆口袋。多次协商无果下,死者的妻子一纸诉状将公公、婆婆告上法庭。昨日,记者从营山县人民法院获悉,近日,法院认定公公所签订的委托协议无效后,一审判决公婆返还儿媳、孙女应得的赔偿款项。

对簿公堂

儿媳将公婆送上被告席

今年7月22日,家住营山县木桠镇的藩小丽抱着3岁大的女儿,到营山县人民法院老林法庭递上了一纸诉状。她状告的不是别人,正是她的公公婆婆。

“老公去世,留下我们孤儿寡母,应得的赔偿款也得不到……”藩小丽声泪俱下地对庭长何礼东哭诉道。

原来,2014年4月,藩小丽的老公刘虎仁在广州某施工地意外身亡。藩小丽与其公公刘如庆、婆婆张素贤等人与施工单位协商达成赔偿协议:施工单位一次性赔偿刘虎仁亲属110万元,并如期将款项汇进了刘如庆的银行账户中。

几个月后,藩小丽却只拿到10万元赔偿款,她多次要求公公婆婆分割赔偿款,其公婆都以没钱了为由拒绝分割。

还未走出丧夫之痛的藩小丽抱着年幼的女儿四处求助,但都以失败告终。最后,藩小丽不得不与女儿作为共同原告将公婆告上法庭。10月16日,营山县人民法院老林法庭开庭审理此案。

“她拿着钱要是跑了,留下我们老两口怎么活……”庭上,刘如庆一口咬定钱都已用于还款、丧葬等费用,还列举了一个清单,而这张清单上争议最大的便是一笔25万元的委托费。于是,双方围绕委托费用的合理性、合法性展开了激烈的争辩。

儿媳质疑

25万元委托费不合理

法庭上,刘如庆拿出了一张与其外甥杨军签订的授权委托书和一张25万元的收据。委托书约定由杨军全权谈判赔偿事宜,在谈判过程中,经济赔偿不得低于60万元,如果赔偿金额高于60万元,则杨军分得高出部分一半金额。最终,杨军分得25万元的委托费。

庭审中,藩小丽坚决不认可这张写有25万元委托费用的收据。她认为,委托书只有刘如庆与杨军的签名,两人为亲属关系,况且签订委托协议时,她不在场,难免有恶意串通的嫌疑。刘虎仁去世后,其赔偿款应属于她和女儿,以及公婆共有财产。刘如庆在她不知道的情况下,作出如此巨额委托,实为无权处分,这对她和女儿没有约束力。

“儿子死后,家人都陷入极度悲痛之中,身体和心理状态都不适宜谈判赔偿事宜。万不得已,我才签订了如此授权委托书。”刘如庆认为,儿子刘虎仁的死亡自己负有一定责任,这样的事实曾一度使谈判工作陷入僵局。正是因为外甥杨军的介入,才使谈判获得转机,全家才获得了110万元的巨额赔偿,所以,支付给杨军25万元委托费合情合理。

由于各项支出较多,赔偿款已所剩无几,庭审中,刘如庆同意扣除其孙女4.5万余元的抚养费后,分割余下赔偿款。

法院判决

公婆返还儿媳应得赔款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目前在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原则,我国法律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分配上可以参照遗产的分配方式处理,亲属间相互协商,在照顾未成年、没有劳动能力、没有收入的近亲属基础上,按照与死者关系远近和生活紧密度的原则分配。

“按照《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因此,在本案中我们认为首先应当支付丧葬费,这是对死者的一种尊重;其次,依法支付给被抚养人生活费;最后,才是依法分割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不属于精神损害赔偿,也不是夫妻共同财产。”采访中,何礼东告诉记者,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权利人为死者的近亲属,该赔偿金具体分配可参照遗产处理的相关规定,由死亡者的近亲属予以合理分割。

营山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刘如庆、张素贤支付藩小丽10万元,偿还家庭共同债务26万元,招待亲属朋友的各项开支及丧葬费用共计8万余元,双方均认可,法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均同意支付刘虎仁的女儿抚养费4.5万余元,法院予以支持。刘如庆委托其外甥杨军谈判赔偿事宜,支付了其25万元的委托费,因原告藩小丽不知晓也没有参与委托授权的签名,其他亲属不知情,因此该笔委托费用法院不予认可。为此,法院一审判决:二被告返还给藩小丽赔偿分割款7.7万余元,二被告返还给其孙女抚养费4.5万元及补偿款17.7万余元。

(文中除法官外,其他人物均为化名)

律师评说

南充日报社法律顾问、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任静:本案涉及到工伤死亡赔偿金分配和代理权委托两个问题,实质上就是工伤死亡赔偿金如何分配的问题。依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相关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赔偿权利人首先是指与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范围内的近亲属,即赔偿权利人近亲属第一顺位应是配偶、父母、子女。我国《继承法》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 一般应当均等。本案中,工伤死亡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均有权得到赔偿金。

同时,本案工伤死亡者的妻子和父母都是工伤案的权利人,因此,按照我国《合同法》相关法律的规定,就本起工伤案接受委托,签订代理合同须要经工伤死亡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一并同意并授权方为有效。故工伤死亡的授权委托处理及约定的相关费用只有工伤死亡者的父母授权签字,没有原告及其子女的授权签字, 且授权费用明显不合理,是不可能得到法院认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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