砍树无许可证 被判刑
(唐海奎 杨汉国)营山县涌泉乡涌泉村村民张某为了赚钱,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人砍伐树木267棵。11月14日,营山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张某的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12年10月,张某在未获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以6080元的价格购买涌泉乡任某、杜某等村民的267株树。其后,张某雇村民砍伐这些树木,并予以倒卖。经营山县林业部门鉴定,张某雇人所伐林木共计18.4231立方米。因其行为涉嫌刑事犯罪,公安机关于今年1月13日将其刑拘。
11月4日,检察机关指控张某犯滥伐林木罪,向营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11月10日,营山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森林法》,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颁发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私伐林木,且数量较大,已构成滥伐林木罪。鉴于张某当庭认罪,决定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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