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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山白塔土地拆迁系列受贿案4人被判刑

华西都市报 2014-11-25 09:59 大字

华西城市读本讯(张江枢 记者 刘虎)昨日下午,南充市营山县白塔片区土地拆迁系列受贿案,在营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原朗池镇副科级领导干部陈某等4名涉案人员被分别判处刑罚。

营山法院审理查明,原朗池镇副科级领导干部陈某在担任南北两河综合整治工程建设指挥部白塔项目区土地拆迁第二工作组组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共同非法收受贿赂人民币114000元,个人所得赃款人民币65000元;朗池镇副科级退休干部邓某在担任营山县南北两河综合整治工程建设指挥部白塔片项目土地拆迁第一工作组副组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440000元,个人分得现金共计人民币145000元。

据悉,原营山县国土局土地统征储备中心工作人员黄某、原营山县骆市国土所工作人员胡某,在被抽调至营山县南北两河综合整治工程项目指挥部白塔片区土地拆迁工作组期间,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他人钱财167500元和255000元,其中黄某个人分得112500元,胡某个人分得95000元。

营山法院审理认为,上述四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营山县朗池镇白塔片区土地整治项目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贿赂,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根据四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悔罪表现,退缴赃款等情况,分别判处陈某有期徒刑6年零6个月;邓某有期徒刑12年;黄某有期徒刑6年;胡某有期徒刑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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