摔坏的名表

南充晚报 2019-10-21 23:42 大字

■ 南充晚报记者 何显飞

夏某和张某素昧平生,仅在KTV同席喝过一次酒,夏某称张某将自己一块价值3万多元的名表摔坏, 向其索赔1.7万余元修理费。而张某矢口否认。法院认为夏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张某摔坏了其手表, 且使用了1.7万余元的维修费,日前依法驳回了夏某的诉请。

起诉女子索赔1.7万 诉称对方摔坏其手表

夏某和张某都是80后, 分别住在仪陇县和顺庆区, 二人生活素无交集, 仅在KTV同席喝过一次酒。2019年4月,夏某却将张某告上了顺庆区法院,说张某把他的一块价值3万多元的名表摔坏了, 要求她赔偿1.7万余元修理费。张某大呼冤枉。

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这桩案件时,31岁的夏某称,他于2019年2月7日晚10点30分左右, 在朋友何某的邀约下来到顺庆区滨江北路一家KTV,在场约10人,都是何某和他大学同学苏某的朋友, 其中有个女子张某也在场。“我和张某是第一次见面,互不认识。”夏某说。当晚11点左右,夏某提出要先走一步,张某对他进行阻拦,从他手腕上摘下腕表说:要走可以,把表当在这里。随后张某站着从约1.6米高处把腕表摔到了地面上。夏某发现表圈8-9点位由于摔落撞击出现明显磕痕, 何某及其同行朋友饶某当场也查看了腕表外观受损情况。

夏某称,2月9日晚, 他发现腕表走时不准, 比正常时间晚20多秒。第二天,他与成都万国零售销售人员通过微信取得联系,对方初步判断机芯可能由于外力冲击出现故障,并建议他将腕表邮寄至成都万国零售店后,由零售店寄至上海顾客服务中心进行全面检测。

2月11日, 夏某将腕表寄至成都万国零售店后, 通过电话与张某联系,张某承认腕表从她手中摔落的事实,但不承认机芯受损与此有关。2月19日, 成都万国零售店告知夏某,腕表监测结果已出,维修报价17052元。当天,他两次拨打张某的手机均被拒绝接听,张某的丈夫明确表示拒绝赔偿。

原告夏某认为,被告张某强行从他手中摘下腕表随后摔落至地上,致使腕表受损,其行为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利,请求法院判令张某赔偿其万国IW377714型机械腕表维修费用17052元;并向自己口头道歉。

被告否认原告指控要求判令对方道歉

夏某向法院提交了与何某及维修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并请了证人饶某作证。

被告张某向法庭提供了完全不同的版本,她称:“我在朋友的介绍下与夏某喝了杯酒,随后再无交集。四五天后,他打电话给我说手表被我损坏要求我赔偿。他没有证据证明表是我损坏的。我要求法院驳回他的全部诉求,并向我口头道歉。张某还向法院提交了证人谢某、杜某的证言。

夏某的万国IW377714型机械腕表是否受损以及受损是否是张某造成的,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

因原告提供证据不足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顺庆区法院认为,关于夏某的腕表是否受损以及主张的受损金额问题,夏某在庭审中没有提供其腕表受损已实际产生的维修等费用证据,也没有委托法定机构对腕表受损的具体金额作出可信性的鉴定,因此法院对夏某主张其腕表受损的维修金额的诉讼主张因缺乏证据不予认定。关于夏某的腕表受损是否系张某所致的问题,双方在庭审中各自提供的证人证言也对事实的陈述各执一词,夏某无法提供其腕表具体的受损事实经过,也无法合理排除其腕表在别处受损的可能性,尽管夏某向法院提交的录音试听证据中张某在通话过程中没有对腕表由其摔落在地的事实予以否定,但无法就此完全肯定夏某的腕表受损就一定是张某的行为造成。

日前,该院一审驳回了原告夏某的诉请。

民事诉讼中证据不足的后果

全省十佳律师事务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在民事诉讼中,我国采用的是“谁主张谁举证” 的举证制度。《民事诉讼法》 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法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达到证明其向被告索赔手表维修费的目的,故驳回其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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