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万元购买二手车 无法过户法院判退车退款

南充晚报 2019-03-05 01:01 大字

■ 南充晚报记者 何显飞

仪陇男子陆某以1万元的价格将一辆从别人手中买来的二手车出售给伍某,成交后,伍某却发现此车无法过户,而陆某拒不退货,于是伍某将陆某告上法庭。昨(4)日,记者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终审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买卖双方退还车辆和购车款。

1万元购二手车 无法过户对簿公堂

伍某和陆某都是仪陇县人。2017年3月, 伍某听说陆某手里有一辆二手轻型货车,准备出售,便打算买过来自用。他找到陆某商议,双方于同年3月20日签订了《机动车转让协议》,约定了陆某将车以1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伍某, 同时将车辆行驶证、 保险单、 机动车登记证书等一切手续交于伍某;陆某保证此车车架号、发动机号正当无误、手续正当无误能正常过户, 否则原款退车并赔偿伍某的经济损失等条款。协议签订当天,伍某向陆某支付了购车款1万元,陆某向伍某交付了车辆及行驶证、保险单、登记证书。

这辆轻型普通货车是2016年10月9日陆某从成都某二手车市场购买的,初次登记时间是2009年7月14日,行驶证上面的使用性质为营转非。伍某买到这辆车后,使用了一段时间,然后到车管所办理过户手续,被告知此车无法办理过户手续。伍某多次找陆某协商解决过户问题, 如不能过户就按照合同约定退车,但陆某却说伍某已使用了这么久,才来退车,拒绝退还购车款。 伍某于是一纸诉状将陆某告上了仪陇县人民法院,请求判决解除双方买卖合同,由被告陆某返还购车款1万元,车辆占用的资金利息与车辆折旧费相互抵消。

一审认定卖方违约 依法解除购车协议

仪陇法院审理此案时,陆某辩称,伍某在知晓车辆不能过户交易的事实后, 应及时和我协商或起诉退车,但他不但没有及时协商退车,却利用车辆进行营运, 应赔偿车辆的贬值损失和营运损失共计7000元,因为合同中约定退车应支付20%的违约金。

仪陇法院审理后认为: 双方的买卖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 由于案涉轻型普通货车无法办理过户手续,伍某无法正常安全使用该车,陆某违反了能保证车辆正常过户的协议约定,已构成违约,现伍某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 依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伍某的该项主张予以支持。根据协议第三条约定“卖方保证此车车架号、发动机号正当无误、手续正当无误能正常过户,否则卖方原款退还并赔偿购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陆某应当退还购车款1万元,伍某也应当退还车辆给陆某。陆某要求伍某赔偿车辆折旧费以及营运损失共计7000元,因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加之该车的行驶证上面载明的使用性质为营转非,故不予支持陆某的该主张。该院一审判决在该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陆某向伍某退还购车款1万元,伍某向陆某退还所购车辆。

卖方不服 提供证明依然败诉

一审判决后,陆某不服,向南充中院提起上诉。在二审审理中, 陆某提交了一份伍某所在社区居委会的证明,证明称从2017年3月至今案涉车辆仍在使用。

南充中院二审审理后认为, 由于案涉车辆不能完成过户,会严重影响买受人伍某的正常使用,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以及案涉《机动车转让协议》第三条约定,人民法院根据伍某的请求,判决解除《机动车转让协议》。虽然该《协议》约定“如购方提出退车,需赔偿卖方总车款的20%作为违约金”,但应理解为双方的真实意思是如买方无理由退车才承担违约责任, 因案涉车辆无法过户不能归责于买方。《机动车转让协议》 中并没有买方使用了车辆即要减少价款的约定, 故陆某主张退款时应扣减贬值损失的上诉请求亦不能成立。

日前,南充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一方违约其他当事人可解除合同

四川鑫中云律师事务所主任赵云(系四川省优秀律师、 四川省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和四川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本案中,因卖方出售的二手车无法过户,卖方违反了合同约定,故法院判决解除购车协议,双方退车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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