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获取并贩卖个人信息 三人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获刑
29岁的朱某是仪陇人。2015年5月,朱某在朋友张某(另案处理)位于嘉陵区某小区的家中玩耍时,看到张某在手机上买卖公民个人信息,便要求张某教给他方法。张某将朱某拉入其所在的QQ群,并让朱某加其上家的QQ号。朱某多次向上家向某、赵某等人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其中涉及公民个人开房信息1297条、个人户籍信息359条、个人银行征信信息142条、货运信息99条、个人航空登机信息3881条,共计侵犯公民个人信息5778条。
2016年6月7日,嘉陵区公安分局民警在顺庆区红光路某小区将朱某抓获归案,并对他居住的房屋进行搜查,查获一台作案用的电脑和两部手机等物品。随后,警方顺藤摸瓜,在广州将向某抓获归案,在吉林一家网吧将赵某抓获归案,并扣押电脑、手机、数张银行卡等涉及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的物品,发现涉及众多的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的消息记录。
据警方调查,2016年1月,向某在QQ群发现有不少人都在发信息打广告,称收取一定的费用后就能够对人进行监控、定位。向某觉得可以通过做这种业务来赚钱,便联系打广告的人,购买了航空监控系统。自2016年1月以来,向某自己使用该系统或转卖给他人,并将查询的公民个人航班信息出售给“下家”朱某等人,共计侵犯公民个人信息9216条。
赵某自2015年6月以来,利用QQ、微信、支付宝等通讯工具和软件从事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将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下家朱某或者直接提供给客户,共计侵犯公民个人信息6743条。
嘉陵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自2015年5月以来,赵某、朱某、向某分别使用手机、电脑在互联网上利用通讯工具和软件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从事买卖公民个人信息获利。向某、朱某、赵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向他人出售和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嘉陵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向某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判处朱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判处赵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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