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案件事实认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王光学
近年来,民间借贷案件数量急剧上升,但诸多因素导致这类案件客观事实难以还原,进一步影响到案件的法律适用和正确裁判。仪陇法院经过统计分析,认为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借贷合意难以确定。主要表现为有的原告仅有借条没有款项交付依据而被告抗辩借款未实际履行,一些原告仅持有转款凭证无借款合同,被告抗辩转款系其他法律性质。二是借款主体难以确定。主要表现为夫妻一方以自己名义在外借债,借款用途难以确认是夫妻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有的理财公司在提供居间服务的同时又提供担保,甚至以债务人的身份签订混乱的合同。三是借款金额难以确定。主要表现为利息在本金中提前扣除,原告主张借款由转账和现金两部分构成,被告方提出抗辩但无证据予以证实。四是借款性质难以确定。主要是借款的合法性问题,表现为有的当事人恶意串通制造虚假诉讼,从而损害第三人或者公共利益;有的案件涉及到民行交叉、民刑交叉的问题。
究其原因主要包括:当事人在实施借贷时行为不规范,手续不完善;社会信用机制不完善,“跑路”逃债现象较多,导致公告送达、缺席审理居多;民众法律知识欠缺,认为回避诉讼可以逃避还款义务。如此等等,都给法官查清这类案件事实带来一定障碍。
对此,仪陇法院提出以下对策建议:一是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示当事人在实施借贷行为时需要注意的事项,从而督促其在行使这类法律行为时更加规范;正确对待诉讼,充分认识到不参加诉讼的弊端,促使其及时行使诉讼权利。二是加强直接送达文书。办案法官要穷尽一切手段,尽可能的直接送达,从而为了解案件事实真相,为案件调解作好铺垫;即便无法直接送达,也要通过电话、短信等手段让被告了解案件审理进度,以便其认识利害关系,采取相关救济措施。三是加强诉讼监管审查。要严厉打击提供虚假证据,制造虚假诉讼的当事人,坚决杜绝意图利用诉讼获取不当利益,损害司法权威和第三人利益的现象发生。四是加强证据规则适用。在探寻、还原客观事实的基础上,办案法官要严格按照举证规则,合理分配举证义务,从而保证审判程序公平公正。
(作者系仪陇县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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