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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私自销售药品 被罚款21万元

南充日报 2016-11-11 00:00 大字

(记者 唐甜)11月10日,记者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在刚刚结束的全省药品流通领域专项整治过程中,南充市查处一起个人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销售药品的案件,个人被罚款21万元。

据悉,在此次全省药品流通领域专项整治过程中,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药品市场巡查时发现,向某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2016年2月开始向一社区卫生服务站和诊所销售药品共计64个品规,货值金额8.47万元。“销售药品需要固定的经营场所,而且必须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都不得经营药品。

对此,仪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向某作出了没收现场查获的药品,罚款21万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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