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妻子患病治疗费咋办 法院判令丈夫支付相关费用

南充晚报 2021-04-15 08:40 大字

一中年女子因治病花费了3万多元,丈夫没付分文。于是她将丈夫起诉到法院, 要求其支付相关医疗费和扶养费。 丈夫辩解自己独自抚养小孩入不敷出, 根本无力扶养妻子。 法院究竟该如何判决呢?

任某和庞某于2006年10月结婚,2008年7月育有一子。2018年8月, 庞某被医院诊断为肝硬化、脾大,去年4月到上海治疗,花去医疗费5.8万余元, 医保报销后, 庞某个人支付了3.7万余元,同时花去车费和房租费5078元。

庞某患病前在一家房地产公司从事销售工作, 任某是一家事业单位的工人。因为庞某患病,夫妇俩从2019年2月开始分居,儿子由丈夫抚养, 妻子未承担小孩抚养费。庞某患病后,任某两次起诉同她离婚,法院均判决不准离婚。

由于在庞某生病治疗期间,任某没有支付医疗费和扶养费,庞某遂向西充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判决丈夫任某支付治疗费、 扶养费以及治病期间的房租等费用。

任某辩解说, 妻子治病所产生的相关费用是由双方积蓄支付的。分居前,他的工资卡、社保卡都由妻子掌管, 且妻子之前从事售房工作,收入可观。而他现在独自一人抚养小孩和承担家庭日常生活开销,还要赡养老人,工资入不敷出。

西充县法院认为, 庞某因身体原因无法正常劳动获得足够的经济来源以满足基本生活和治疗所需, 故任某应当对庞某承担夫妻间的扶养义务,但任某自2019年2月因家庭矛盾与庞某分居,任某没有承担庞某的医疗、 生活费用,其行为违背了法律的规定,任某应承担给付庞某医疗费用、生活费用的法律责任。

该院一审判决任某支付庞某医疗费、扶养费等费用。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不服,上诉到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南充中院作出二审判决, 除维持一审判决的两人分居以后每月扶养费500元和2020年治病期间的车费、房租费5078元外,将任某向庞某支付的医疗费由2.2万余元变更为3.7万余元。南充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何显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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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间的扶养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 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所谓“夫妻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夫妻双方在生活上互相照应, 在经济上互相供养,在精神上互为支柱。扶养责任的承担, 既是婚姻关系得以维持和存续的前提,也是夫妻共同生活的保障。

本案中, 在妻子身患疾病后,丈夫与妻子分居生活,未给予妻子应有的关心、照顾,也没有承担其医疗、生活费用,与法律的相关规定及公序良俗相悖,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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