傍名校惹祸 赔偿万元买教训
2020年6月20日, 在西充县红舞鞋舞蹈艺术学校(下称“西充红舞鞋”),一女子花200元在该校报了名,两名男子对这所舞蹈培训学校内外凡有“红舞鞋”标志的地方拍了照。 经报名女子申请,成都一家公证处对西充红舞鞋的报名消费进行了保全证据公证。
2020年9月,北京红舞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下称“北京红舞鞋”)将西充红舞鞋起诉到西充县人民法院。
状告商标侵权 原告索赔10万元
原来,报名女子谢某是成都一家法律咨询公司的工作人员, 其受北京红舞鞋的委托,向成都某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原告北京红舞鞋在庭审中诉称,公司是3个有关红舞鞋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权人, 许可人为冯某,许可期限从2019年12月20日至2021年12月31日止。“本公司创立于2009年,是专注于少儿舞蹈教育的全国连锁机构, 在全国具有广泛影响和良好口碑, 已成为国内少儿舞蹈教育领导品牌。 我们经调查发现, 被告西充红舞鞋未经本公司授权, 在其经营场所大量使用与我公司案涉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 侵犯了本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被告学校还将原告公司商标作为企业名称。 西充红舞鞋的行为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该学校与本公司具有关联,以获得高额收益,具有主观恶意和明显不正当性。”原告北京红舞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的代理人说。
该公司认为, 被告学校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学校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拆除店内外带有“红舞鞋”相同或近似标志的门头、 店招、 宣传海报、店内装潢等,并禁止在提供服务或对外宣传时使用上述标志;立即变更企业名称,且新的名称中不得含有“红舞鞋”相同或近似字样; 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
被告辩解 原告商标非驰名商标
针对原告的指控,西充红舞鞋认为,该校的名称经工商部门登记取得,案涉商标非驰名商标,驰名商标才禁止其他企业使用其名称。而且原告公司取得“红舞鞋”独占许可使用是2019年12月, 被告营业执照在之前就核定了。“红舞鞋”商标非原告独创,其来自安徒生童话,也曾拍成电影,家喻户晓, 全国范围都在使用该名称。原告公司对“红舞鞋”商标未做很大投入, 在四川区域内没有任何投入和损失, 也未办理相应实体。
被告认为, 本校没有营业没有收入,是试营业。本校使用此名称并没有获得任何收益, 也没有主观故意或恶意侵权。因此,原告损失及维权开支,本校不应承担,应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商标近似属侵权行为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商标的构图为一个跳舞蝴蝶,又似跳舞的人。 原告的图形由“红”字经艺术处理为类似一个跳舞的人。从整体上看,二者文字和图形组合的标识结构相似,属商标近似,容易使相关公众对被告提供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 认为其与原告注册商标有特定联系, 故被告在其提供服务中使用的“红舞鞋”标识与上述案涉注册商标构成商标近似。两者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相关公众一般会认为其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构成类似服务。
根据法律规定, 被告在类似服务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 容易导致混淆的行为, 属侵犯案涉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或许可,在其经营场所多处使用“红舞鞋”标识。而且,其企业名称含有“红舞鞋”字样。被告实施的上述行为, 是通过与案涉注册商标相混淆的方式, 造成相关消费者误认为是原告提供的服务或与其有特定联系, 进而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故,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日前,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西充县红舞鞋舞蹈艺术学校停止侵害原告北京红舞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拆除近似标识,并在其提供服务或宣传中不得使用相关近似标识;依法变更企业名称,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并不得含有与“红舞鞋”相同或近似字样; 赔偿原告公司经济损失1万元(含合理开支)。南充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何显飞
律师志愿者行动
侵犯商标专用权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全省十佳律师事务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商标法》 第63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 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 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本案中,法院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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