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失误导致“不良记录” 法院:银行恢复客户征信
西充男子何某向银行贷款22万元,后来偿还了全部欠款,但因为银行电脑系统升级,贷款系统出现故障,造成他还欠款60588元的不良信用记录, 为此,银行向其出具了证明。可是,后来何某偶然得知,他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有挂账贷款60588元的不良信用记录,遂将该银行告上法院。日前,西充县法院依法判决银行消除何某的不良信用记录。
电脑系统升级 银行误记客户欠款
现年58岁的何某是西充人。2010年5月24日,何某在西充县一家银行贷款22万元,期限三年, 但直到2015年初,何某因为资金紧张, 也没有偿还贷款本息。
经银行多次催收,2015年2月13日,双方达成还贷协议,何某向银行归还全部贷款本金, 而银行免除了他的利息。可由于银行门店电脑系统升级, 造成贷款系统出现故障,何某已还清的贷款仍显示有60588元的欠款。为此,银行给何某出具了一份书面《证明》:“兹有我行客户何某于2010年5月24日贷款22万元, 到期时间为2013年5月23日, 现该客户已将贷款全部还清。客户在归还该笔贷款时正值银行电脑系统全面升级,在系统升级过程中造成我行贷款系统出现故障, 故造成贷款人何某贷款未归还, 形成逾期以及由此而多产生贷款利息60588元的不良信用记录情况。 造成该客户贷款不良信用记录不属于客户所为, 是由我行系统升级产生故障造成。”
2015年2月14日,该银行还向何某出具了一份《还款单据》,载明:户名何某,偿还本金22万元,还款后余额0元。
征信出现问题 客户状告银行维权
2020年3月,何某偶然得知他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还有欠银行60588元的不良信用记录。 他找到之前贷款的银行交涉,却没有结果,于是向西充县法院递交民事诉状, 与银行对簿公堂。
法院开庭审理本案时,原告何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银行消除自己的不良信用记录,恢复征信。
被告银行则辩解称, 一是何某仍然欠该行贷款60588元, 二是该行无权豁免贷款人的贷款。因此,法院应驳回何某的诉请。
西充县法院审理后认为,2010年5月24日, 何某在被告银行贷款22万元, 期限三年。2015年2月13日, 银行出具《证明》载明何某已将贷款全部还清,且在同月14日,银行出具的《还款单据》载明何某还款22万元, 还款后余额为0元。 说明银行仅收何某本金22万元,何某已将贷款22万元还清, 但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挂账贷款60588元, 该行为属于被告银行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 故何某要求银行消除自己的不良信用记录,恢复征信,事实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日前,该院作出一审判决,限被告银行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消除原告何某的不良信用记录,恢复征信。
南充晚报记者 何显飞
律师志愿者行动
误记不良信用记录等于侵害公民名誉
全省十佳律师事务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本案涉及公民的不良征信信息, 不良信息在进入征信机构信用数据库后, 对信息主体会制约或限制相应的民事活动等, 实质上侵害了公民的名誉权。因此,法院根据实情, 判决被告银行消除原告的不良征信记录(恢复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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