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冒花露水 超市赔钱4500元

南充晚报 2020-07-03 00:33 大字

西充某超市销售假冒“六神”牌花露水,被六神商标拥有者——上海家化公司起诉到法院,以侵犯商标权索赔2万元。日前,西充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超市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并赔偿4500元。

超市销售假“六神”“打假”之人上了门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家化公司)拥有的“六神”商标于1997年10月7日核准注册,2002年,“六神” 商标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2019年,上海家化公司得到线索,西充某超市在销售假冒“六神”花露水,遂委托律师徐某,于2019年7月2日,到成都市一家公证处,申请对购买该超市假冒“六神” 花露水的过程进行证据保全公证。2019年7月7日, 公证处两名工作人员跟随徐某来到西充县某超市,徐某在这家超市以10元人民币购买了一瓶印有“六神”字样的花露水产品, 公证人员进行拍照取证。

原告索赔上法庭 被告回避未现身

2020年3月16日, 上海家化公司向西充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认为西充某超市公开销售假冒“六神”花露水,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 请求判决被告超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

法院开庭审理时, 被告超市没有到庭。 原告上海家化公司声称, 公司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日化企业之一,经调查发现,被告西充某超市在西充县晋城镇南街的经营场所内, 公开销售假冒“六神”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六神花露水”产品。侵权行为已经进行证据保全公证。 被告超市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害。

法院认定系侵权 判赔四千五百元

被告西充某超市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向法院提供答辩意见。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受保护。被告超市销售的侵权产品与上海家化公司所有的“六神”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同一类别,其产品纸质上虽印有“雅絮大六神”字样,但产品正面突出显示“六神”文字,与上海家化公司享有商标专用权的“六神”文字注册商标在字体上高度近似,文字相同,依照《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被告超市的销售行为侵犯了上海家化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鉴于上海家化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因被告超市侵权使其受到的损失数额,法院综合考虑“六神”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告经营规模、侵权产品价值及维权的合理支出,确定赔偿数额为4500元。

日前, 该院一审依法判决被告超市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上海家化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经济损失4500元。

南充晚报记者 何显飞

律师志愿者行动

侵犯商标专用权如何处理

全省十佳律师事务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商标法》第60条规定,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 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 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 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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