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怪的大火
■ 南充晚报记者 何显飞
七旬老妇在家中使用天然气时被烧伤, 她称系天然气泄漏, 起诉燃气公司索赔27万余元。而燃气公司称室内天然气管线并未泄漏, 而是热水机爆炸使她受伤,拒绝赔偿。法院通过实地调查, 揭开了这团诡异大火背后的秘密。
老妇状告天然气公司 诉称煤气泄漏索赔偿
西充县青狮镇农妇李某, 生于1948年6月。2018年底, 七旬的她向西充县法院递交民事诉状, 与该县兴隆燃气公司对簿公堂, 称自己在家中烧水时因天然气泄漏被烧伤,燃气公司却拒绝赔偿。
庭审时, 原告李某坚称她是因天然气泄漏被烧伤, 而被告燃气公司却一口咬定是热水机爆炸引起的事故,与他们无关。
原告李某说:“2018年3月1日,我在儿子敬某购买的青狮镇大南街某居民楼三楼住房的厨房内烧水时,刚打开天然气开关,因为天然气泄漏,一团火把我围住燃烧,接着没通电的热水机发出砰的一声巨响。二楼邻居发现后,打电话报了警,随后西充县公安局青狮派出所的民警来到现场调查。”
李某称, 她当时面部和手部被严重烧伤, 先后被送到西充和南充两家医院治疗。治疗结束后,她多次联系兴隆燃气公司协商赔偿事宜, 对方却不愿赔偿, 请求法院判令兴隆燃气公司赔偿她医疗费等损失共计270703.48元。
被告否认天然气泄漏 认为热水机漏电惹祸
而被告兴隆燃气公司却不予认可,辩解称:李某受伤后,我公司工作人员随即到她受伤的厨房内进行检查, 发现厨房内的天然气管线完好无损, 天然气管线与厨房内连接燃气灶具的管线也没有发生泄漏。反而是厨房内的某品牌热水机内部电线被烧坏, 机体外壳和内部被烧变形。据此我方认为李某是在使用热水机时, 因热水机漏电引发爆炸,与我公司提供的天然气无关,请法院驳回她的诉请。
李某受伤到底是热水机漏电造成的,还是天然气泄漏造成的,双方展开争论,但均未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法官现场追寻真相 燃气公司担责一成
承办法官起初也觉得奇怪, 根据派出所出警民警执法记录仪显示, 事发后民警刚走到房屋楼梯处就明显闻到有很大的天然气气味,李某自称准备在厨房内烧开水,表明她当时正开始使用天然气灶具。 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判断,若热水机漏电,不太可能同时在李某的面部和双手形成电烧伤。根据这些情况,法官认定李某是被天然气烧伤, 这些燃烧的天然气是从何处泄漏的呢? 法官决定到现场调查。经仔细观察,发现李某使用的厨房内燃气设施仅有燃器灶具一台,已使用多年。法官试着打火却无法点燃灶具。 从日常生活经验分析, 法官认为最大的可能性是李某在厨房内欲烧开水, 当使用天然气灶具时发现无法正常点火,又因年事已高,忘记关上灶具上的旋钮,离开厨房到外寻找火源来引燃天然气,一段时间后,找到火源回到厨房,此时通过燃气灶具泄漏的天然气积聚在厨房内, 李某在点燃灶具时发生燃烧致其受伤。 法院确定李某是使用燃气灶具不当导致天然气燃烧致其受伤。
法院认为, 居民家庭生活用天然气虽属于易燃易爆品,但其通过管道进入室内后,因其低压属性发生泄漏、爆炸燃烧的几率较低,只要按照相关规定正常使用, 就能有效地控制和预防事故的发生, 因此家用天然气不具有高度危险性。按《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 李某使用厨房内的天然气管线属于她自己所有, 被告公司并不属于占有人或使用人, 因此本案中被告对原告不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按《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 被告公司应当每两年为燃气用户提供至少一次入户安全检查, 并建立完整的检查档案。 本案庭审中被告公司未提供证据来证明对李某进行了安全使用天然气的提示、警示,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对李某使用厨房内的天然气设施进行了安全检查, 故法院认定被告公司在天然气经营管理中存在过错, 这一行为与李某受伤之间仅存在一种间接的、次要的原因,法院酌定由被告公司对李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
日前, 该院一审依法判决西充县兴隆燃气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赔偿李某25354元。
律师说法
被侵权人如有过错 可减轻侵权人责任
四川鑫中云律师事务所主任赵云(系四川省优秀律师、 四川省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和四川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 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法院认为伤者对其自身受伤存在较大过错, 而燃气公司过错较小, 故判决燃气公司承担1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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