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宿醉酒朋友“好心”赔钱19万元
■ 南充晚报记者 何显飞
蒲某邀请朋友王某和田某在酒馆吃饭喝酒,然后他又和王某到KTV唱歌喝酒,又有3个朋友前来参加。 当晚蒲某带醉酒后的王某到自己家中住宿, 王某不慎摔伤致残。法院终审判决蒲某赔偿王某19万余元, 其他4名一同饮酒的朋友各赔偿2.4万余元。
返乡邀约两处喝酒摔伤致残状告朋友
40多岁的王某是西充县某乡人,在西充县城务工。2017年6月20日下午,他驾驶面包车回到了乡场上。当晚6时许,朋友蒲某邀请王某和田某, 在本乡的一家酒馆吃饭,每人喝了4瓶啤酒。
吃完饭,田某回了家,王某和蒲某又到乡上一家KTV唱歌,与同乡男子谢某、王某甲、王某乙一起唱歌喝酒,5人先后喝下26瓶啤酒。直到次日凌晨1点过结束,5人才离开了KTV。 醉醺醺的王某不便开车,就到蒲某家中借宿。凌晨5时左右,蒲某正在熟睡中,忽然听到外面传来惨叫声, 他慌忙起身察看,只见王某已倒在楼下院坝里。原来王某迷迷糊糊间, 从床上爬起来,趴在二楼阳台栏杆上,不慎跌到了院坝里。王某受伤后,先后在西充、南充两家医院住院治疗,直到半年后才出院,共用去医疗费224191.36元,后经司法鉴定,构成一级伤残。王某上有七旬高龄的父母,下有一双未成年儿女,他受伤后,家中经济支柱倒了。
2018年6月, 王某将蒲某、田某、谢某等5人告上西充县法院,索赔损失。
原告索赔50多万 被告辩解已尽义务
法庭上, 王某认为自己醉酒后在蒲某家中摔伤,蒲某没有尽到看护义务,应当承担50%的赔偿责任;田某、谢某等4人作为共同饮酒人,没有尽到劝阻义务,也应当承担5%的赔偿责任。王某请求法院判令蒲某赔偿其495740.93元, 田某等4人各赔偿49574.09元。
朋友王某成了重度残疾人,5人也不愿看到这样的结果,面对巨额索赔,他们都据理辩护。蒲某声称,当晚8时许王某邀请他人去KTV唱歌,他到达KTV已是10点多,唱歌结束后是王某主动要求到他家居住; 王某是在凌晨5点左右起床回家时不慎摔倒,这些与他没有关系;他尽到了谨慎注意义务, 对王某的损失不应承担责任。谢某辩称,王某在酒馆喝酒后并没有醉,是在KTV喝醉的,而他没在KTV喝酒,不应对王某受伤承担责任。 谢某等3人申辩说, 他们已全面履行了劝阻和提醒义务,唱歌结束后他们阻止了王某驾驶面包车回家,蒲某才让王某到他家住;王某安全到达蒲某家并与蒲某上床休息,此时的提醒和看护义务转移至蒲某,他们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伤者担责7成 同饮者共担责3成
西充县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饮酒后从蒲某家中跌落受伤的事实清楚, 其饮酒行为与跌落受伤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饮酒行为和无外力作用下的高处跌落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蒲某等5人作为同饮者,负有劝阻、提醒和看护的义务,以确保饮酒者人身财产安全。 蒲某全程参与了晚饭和唱歌过程中的饮酒,并留宿王某,其负有比其他人更大的劝阻、提醒和看护义务。田某和谢某等人参与了不同场合的饮酒,同为同饮者也负有适当的劝阻、提醒义务。因蒲某等人未尽到相应的劝阻、 提醒和看护义务, 对王某受伤产生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法院确定由王某自行承担70%的责任, 蒲某承担20%的责任,田某、谢某等4人各承担2.5%的责任。
2019年2月,该院一审判决蒲某赔偿王某197301.38元,田某、谢某、王某甲、王某乙各赔偿24662.67元。
一审判决后,除田某外,其余被告均不服,上诉至南充中院。日前,南充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醉酒摔伤同饮者未尽义务应赔偿
四川鑫中云律师事务所主任赵云(系四川省优秀律师、四川省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和四川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放纵饮酒导致摔伤的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 蒲某等5人与王某共饮时没有履行应该负有的注意义务,对王某醉酒摔伤的后果构成了侵权责任, 故法院根据各被告责任的大小,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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