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烟花爆竹 两被告获刑

四川法制报 2019-08-15 02:27 大字

本报讯(王建 张倏越 赵银熙)近日,绵阳市游仙区法院审结一起非法经营案。两男子因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情况下非法经营,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及上万元罚金。

2018年4月以来,被告人任某某伙同何某(已死亡)以盈利为目的,在明知没有销售烟花爆竹资质的情况下,与西充某烟花爆竹公司等单位联系购买烟花爆竹,后由何某运输至游仙区魏城镇某公司仓库储存。同年8月,任某某委托被告人罗某某代为销售。后罗某某在明知无销售烟花爆竹资质的情况下,又购买了大量烟花爆竹,并借用由任某某租用的库房存放。罗某某运输烟花爆竹时,被梓潼县公安局卧龙派出所民警查获,随后公安机关查获了涉案的烟花爆竹。案发后,任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认定两被告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判决被告人任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50000元;判决被告人罗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15000元。扣押的烟花爆竹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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