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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四川法制报 2017-03-15 06:19 大字
四川法制报

2017年3月15日

发 布

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

谭凤英:本院受理余胜平诉你离婚纠纷一案(2017)川0903民初248号,因你下落不明,致使本院无法直接向你送达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川0903民初248号民事判决书:不准原告余胜平与被告谭凤英离婚。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杜沛鸿:本院受理原告张成印诉你及被告四川南充市海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因被告四川南充市海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追加唐路明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追加第三人申请、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3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胡颖、杜志明、罗应胜、曹文春、龚定铭、姚云峰、李文兵、王仕强、肖勇、付勤、毛林、谭兵、马英、禹明、常树勇、文定志:本院已受理原告南充美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十六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2、判令被告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3、判令被告以本金为基数按年率24%支付违约金及利息至本息还清之日止;4、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雍先全:本院已受理原告刘金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万元并承担资金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雍维强:本院已受理原告刘金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9万元并承担资金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熊君:原告熊和明诉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川1304民初29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确认原告熊和明于2015年5月10日与被告熊君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有效;二、驳回原告熊和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 900.00元、保全费2,020.00元、公告费600.00元,由被告熊君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宋子杰、蒲彩霞、汇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汇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南充市嘉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嘉民初24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宋子杰、蒲彩霞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4260000元及利息(计算方法:至2015年8月14日止利息202341.21元,2015年8月15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426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375‰计算利息);二、被告汇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宋子杰、蒲彩霞的上述还本付息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4038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连带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火花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秦浩然、唐丽、汇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汇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南充市嘉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嘉民初23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秦浩然、唐丽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4410000元及利息(计算方法:至2015年8月14日止利息570155.51元,2015年8月15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441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4.265‰计算利息);二、被告汇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秦浩然、唐丽的上述还本付息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8008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连带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火花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文章、冯琬容:本院受理原告胡孝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不到庭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西充县人民法院范云清、冯光琼:本院受理原告刘先银、李茂根、罗会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不到庭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西充县人民法院乔平、李会平:本院受理原告吴荣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川1325民初253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西充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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