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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调查报告可作为未成年人犯罪量刑依据

南充日报 2016-05-19 07:37 大字

(李同周 黄子芮)5月17日,记者从西充县人民检察院获悉,日前,该院与该县公安局联合签发了《关于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开展社会调查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标志着以公安机关前期调查为主,检察机关补充调查为辅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社会调查模式正式在该县实施。

据该院相关负责人介绍,《办法》从三个方面对未成年人社会调查作出规定:首先,公安机关在侦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应当同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社会调查,在提请逮捕或移送起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应当随案移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社会调查表》。其次,调查内容主要包括对犯罪嫌疑人的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是否具备有效监护条件、社区矫正条件及案件办理期间的表现等。再次,检察机关受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后,首先应对公安机关移送的《社会调查表》的内容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补充调查。同时,应根据社会调查的内容作出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逮捕、起诉、建议从轻处罚的决定。

据了解,近日,该县在处理一起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的案件中,根据《办法》要求,该县公安局先对2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开展了社会调查,并向检察院随案移送了调查表。随后,检察机关也进行了相关调查,并根据调查情况,对2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出从宽处罚量刑建议,最终2名被告人被从宽处罚并宣告缓刑,收到较好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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