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后不退场房客搬离期不交租金?
胡某租赁蒲某的门面房, 因经营不善提前解除了合同。在结算后,胡某继续占用了门面半年之久, 拒绝支付这期间的租金。被蒲某告上法庭后,胡某声称根据租赁合同及行业习惯,在租赁关系解除到搬离期间房东不得继续收取租金。到底有没有此租赁合同和行业习惯呢?法院又该如何判决呢?
提前解除租房合同 继续占房半年搬离
蒲某和胡某都是蓬安县人,2017年6月17日,双方签订了《门面出租合同》,约定由胡某承租蒲某所有的一间门面房,租期为5年,从2017年9月1日起至2022年8月31日止,每年租金17.5万元。 胡某在承租蒲某的门面房之后, 与他人合伙经营餐馆,因经营不善,不得不提前关门歇业。2019年5月13日,二人签订了结算协议,对2018年9月至2019年5月期间的房租、 押金、 电费进行了结算。此后,胡某没有及时搬离,直到2019年11月11日才签订了《门面租赁退场书》,并于11月13日退场完毕。
起诉索要后续租金 被告辩解不予支付
退场后, 蒲某向胡某索要2019年5月13日至11月13日这段时间的租金,胡某予以拒绝。蒲某遂于2020年1月6日,向蓬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判决胡某支付其6个月房屋租赁费9万余元。
蒲某在法庭上诉称,双方解除合同后, 进行了结算,胡某拒不搬离,仍继续占用门面房半年之久,应支付租赁费用。
但被告辩解说,双方在2019年5月13日进行了结算, 当天已把房屋交还给了蒲某, 但本人仍留有钥匙,是为了处理餐具桌椅。“我们在结算时根据租赁合同和餐饮业的租赁习惯, 口头约定租赁关系解除后, 蒲某有权出租房屋,本人随时搬离餐具桌椅,在此期间不得继续收取房屋租金。双方签订的退场书中也没有约定这段时间要收租赁费。” 被告胡某说。
法院驳斥三点理由判决支付部分租金
结算后胡某继续占用房屋达半年之久,这段时间到底该不该支付租金,双方各执己见。对此,蓬安县法院认为,被告胡某认为解除合同到退场期间不应当支付租赁费,理由包含3点:第一,双方解除合同时口头约定蒲某将房屋再次出租后,胡某随时搬离餐具桌椅,在此期间蒲某不继续收取房屋租金,但蒲某一直未能将房屋再次出租。第二, 根据餐饮行业的交易习惯,餐饮行业停业后都会先进行餐具桌椅转让。第三,双方签订的退场协议也没有约定上述期间需要支付房屋租赁费。但法院认为,胡某的上述3点理由并不能成立。首先,胡某称双方有口头约定,但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其次,胡某关于餐馆行业交易习惯的理由,事实上一般的餐馆经营者都会在租赁合同到期前谋求转让,而不是在合同到期或解除合同后无偿占用租赁房屋进行转让。最后,关于退场协议未约定租赁费,但同时退场协议也没有约定上述期间不需要支付租赁费,在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只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处理。因双方的租赁合同并非到期终止,而是协议解除,因此应当给予胡某合理的时间腾退房屋,法院酌情给予两个月的房屋腾退时间, 胡某应当支蒲某4个月房租,即58333元。
日前,该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胡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蒲某房屋占用租金58333元及相应利息。
南充晚报记者 何显飞
合同解除后如何处理
全省十佳律师事务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 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 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 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该条规定了合同解除后的法律责任,就租赁合同而言,承租方应当结清下欠的租金并及时返还租赁物,故法院对本案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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