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没停稳就去抱孩子 她在自家门口闯了大祸

南充晚报 2020-06-23 00:46 大字

一女子骑摩托车带孩子回家,刚把孩子抱下车,一转身没有停稳的摩托车就倒下了,摩托车遮阳伞撞到从旁边经过的一位老人,这位老人失去重心又把身边的另一位老人撞倒在地,并致其骨折。日前,蓬安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骑车女子赔偿受伤老人8万余元。

摩托未停稳撞伤一老人

2019年10月17日, 蓬安县女子蒲某在没有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况下, 驾驶一辆没有号牌的摩托车从外面接孩子回家, 她把摩托车停靠在自家门口后, 又从摩托车上把孩子抱下来。刚转身,就听到砰的一声响, 紧接着又听到有人哎哟哎哟地尖叫起来。 蒲某放下孩子, 回头一看, 原来是摩托车没有停稳,支架滑动后,导致摩托车倾倒, 车上遮阳伞撞倒了一个老太婆。

她急忙上前去搀扶那个老太婆, 旁边另外一个太婆也去搭手, 那个倒地的老人却说, 她痛得很没法动弹了。 蒲某估计老人伤得不轻, 情知因自己一时疏忽,竟惹出祸事来。

原来,受伤的老人叫刘某,时年73岁, 当天她与邻居太婆张某同行,去赶集。当路过蒲某的家门口时, 恰遇蒲某带孩子回家,因摩托车没有停稳,车上遮阳伞一角撞到了张某身上,失去重心的张某向旁边倒去,又撞到了刘某的身上, 致使刘某倒地受伤。

肇事者称伤者有较大过错

刘某当天被送往医院治疗,医生诊断为其左侧股骨颈骨折。她在医院住院治疗了17天, 做了左侧股骨头转换手术。2020年1月17日, 刘某经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评定为九级伤残。

2020年3月11日,刘某向蓬安县法院递交民事诉状,请求判决被告蒲某赔偿自己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抚慰金、交 通 费 、 鉴 定 费 等 共 计99011.71元。刘某在法庭上陈述:“事发当天, 我去赶场, 一直靠公路右侧路边行走,走到事发路段,蒲某带着小孩无照驾驶无牌机动二轮摩托车逆行, 临危处置不当, 为保护车上小孩, 摩托车遮阳伞撞到与我并行的老人张某身上,张某在惯性的作用下把我直接撞倒, 致使我左侧股骨骨颈粉碎性骨折, 经司法鉴定为九级伤残。”刘某认为,蒲某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的违法行为,造成她受到严重伤害,请法院依法判决蒲某全额赔偿她的损失。

被告蒲某辩称, 刘某在机动车道而不是在人行道上行走,自身存在较大过错。事故发生时, 摩托车处于静止状态倒下,遮阳伞撞到案外人张某,张某撞到刘某身上,才造成事故。此外,刘某股骨本身存在问题。刘某诉请的各项赔偿过高,精神抚慰金不应当计算。

法院认定原告没责任

对于事发经过情形及责任问题,双方各执一词。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蒲某使用车辆接送孩子,将车停在自家门口地面,未将车停稳就下车, 导致车辆倒下致人损害, 不属于交通事故。但是,蒲某作为车辆管理使用人,应当保证车辆安全停放,她未尽到这一义务而造成他人损害, 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蒲某车辆倒下撞到案外人张某, 张某失去重心撞到刘某, 并非是张某自主行为, 而是因蒲某车辆倒下的直接作用。张某、刘某均行走于道路边缘,是正当通行,在此次事故中没有增加受害的风险, 二人均为车辆倒下这一事故的受害者,不应当承担责任。

6月中旬, 蓬安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蒲某在本判决生效 后 10 日 内 赔 偿 原 告 刘 某85247元。

南充晚报记者 何显飞

律师志愿者行动

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应担责

全 省 十 佳 律 师 事 务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侵权责任法》第16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本案中,法院认定被告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同时原告自身没有过错,故判决被告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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