惹祸的电缆线

南充晚报 2019-10-29 00:58 大字

■ 南充晚报记者 何显飞

70岁老人无证驾驶没有号牌的电动三轮车,搭载66岁的弟弟,被倒伏在路上的电信、移动、广电共用电缆线绊倒, 其弟受伤致残。伤者状告哥哥及3家公司,索赔17万元。

电缆线绊倒电马儿 六旬老人被摔残

2018年7月16日,蓬安县原天成乡暴雨如注, 竖立在该乡境内的一根通信电缆线路杆因泥土松动倒塌在地, 致使一段电缆线散落在村道公路上。 第二天上午,居住在附近村里的70岁老人姚甲,驾驶一辆没有号牌的电动三轮摩托车,搭乘其弟姚乙从乡场上赶集回家, 车轮被倒在地上的通信电缆线绊住, 致使人仰“马”翻,姚乙受伤。

姚乙受伤后被送到蓬安县妇幼保健院住院治疗, 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伴软组织挫伤、马尾神经损伤,住院治疗32天,共花费医疗费26116.08元。 后经司法鉴定构成九级伤残。

因为肇事的通信电缆线路杆系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蓬安分公司所有, 上面挂有电信公司的通信光缆, 同时附挂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蓬安分公司和四川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蓬安分公司的网线, 伤者找到哥哥姚甲和三家公司索赔损失,协商未果,遂向蓬安县人民法院起诉姚甲及三家公司。

伤者状告四被告 索赔损失十多万

本案在开庭审理时,原告姚乙认为,由于通信电缆线路杆倒塌, 网线散落在公路上, 造成车辆侧翻后自己受伤致残。该网线系电信、移动、广电共用网线,四被告对其受伤负有责任,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四被告连带赔偿其各项损失17.5万元。

姚甲在法庭上自称患有白内障, 视力不好。他认为罪魁祸首是电缆线,应由三家公司赔偿。

而被告电信公司辩解说, 通信电缆线掉落在地上是事实, 但是是平躺在地面上的,不会造成车辆侧翻。相反,姚甲已经70岁,又患有白内障,不宜驾车,且车辆没有牌照,姚甲也没有驾驶证,具有重大过错。姚乙明知车辆证照不齐,三轮摩托车不能载人,他仍去搭乘,自己也有过错。被告移动公司则辩称:本案中的通信电缆线路杆属电信公司所有, 移动公司没有维护义务,因此移动公司没有侵权行为,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广电公司辩称事发时案涉线路由乡镇网络公司管理,乡镇网络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其财务、人事均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2018年10月之后乡镇网络公司才通过整合归口由广电公司管理,因此广电公司不应作为被告。

车主承担一半责任 三公司共担责四成

三家公司到底该不该对姚乙受伤负责,责任有多大,成为庭审争论的焦点。对此,蓬安县人民法院认为: 姚甲驾驶电动摩托车搭乘姚乙在经过通信电缆线路杆倒塌致电缆线散落的路段时车辆侧翻,姚乙受伤。姚甲70岁高龄且无证驾驶无号牌车辆, 在通行时没有尽到注意义务, 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应当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电信公司、移动公司及广电公司均对其所有的通信电缆线具有管理、维护职责,电缆线路杆于事故之前一天倒塌致电缆线散落在地, 三公司均未及时地履行管理、维护职责,散落于地的电缆线构成了交通障碍且与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 三公司也有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姚乙明知姚甲高龄且无证驾驶无号牌车辆,仍然坚持搭乘,也具有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法院酌情认定由姚甲承担50%的赔偿责任,由电信公司、移动公司、广电公司连带承担40%的赔偿责任,其余10%的责任由姚乙自行承担。 对于广电公司认为事发时通信线路的管理维护由乡镇网络公司负责,因2018年10月整合时各乡镇网络公司已不复存在, 合并后的广电公司应当对之前被合并的乡镇网络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故对广电公司的上述主张,法院不予采信。

日前,该院一审依法判决被告姚甲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20日内赔偿原告姚乙74371.5元,被告电信公司、移动公司、广电公司连带赔偿59497元。

律师说法

二人以上共同侵权 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全省十佳律师事务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法院认为三公司对肇事通信线路负有管理和维护的职责,故判决三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而被告姚甲与三公司不属于共同侵权,故没有判决他与三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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