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出售“喜羊羊”惹上官司当赔匠

南充晚报 2019-09-16 00:41 大字

蓬安一家超市因未经授权出卖相关卡通形象商品,被广东一家文化传播公司告上法院。日前,蓬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该超市销毁库存侵权商品并赔偿原告4000元。

“喜羊羊”打假 购买商品当证据

广东省某文化传播公司是《喜羊羊与灰太狼》 系列动画片、 影视剧作品及片中“喜羊羊”“美羊羊”等动画形象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 受该公司委托,2018年12月,深圳市某公司的工作人员陈某与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的公证员蔡某、 工作人员郑某某等3人前往蓬安县某超市,以普通消费者身份在该店购买了“喜羊羊”卡通形象的相关商品,整个过程由公证人员进行公证。

2019年初, 广东某文化传播公司向蓬安县法院提交相关证据, 起诉蓬安县某超市,指控后者侵犯了其著作权。

超市申辩 否认出售涉案产品

原告广东某文化传播公司在法庭上指出,被告超市销售《喜羊羊与灰太狼》卡通形象的喜羊羊美工纸并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行为侵犯了本公司的著作权, 应承担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的法律责任。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喜羊羊与灰太狼》 系列卡通形象美术作品著作权的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

被告辩解说,原告是恶意诉讼,原告向法庭提交的商品并不是本超市销售的。但被告没有向法庭递交相关证据。

法院认定 被告侵权赔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超市在未取得原告授权的前提下,擅自销售带有“喜羊羊”“美羊羊”动画形象美术作品的产品,已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 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针对被告辩称,由于没有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依法不予采信。原告公司没有举证证明因被告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数额或被告因侵权行为所获利润数额, 法院综合考虑确定被告赔偿数额为4000元。

日前,该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蓬安某超市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广东某文化传播公司著作权产品的行为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4000元。南充晚报记者 何显飞

律师说法

侵犯著作权如何赔偿?

四川鑫中云律师事务所主任赵云(系四川省优秀律师、四川省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和四川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 合理使用费用、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本案中,法院依据上述规定,酌定被告赔偿原告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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