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薪留职逾期不到岗被解聘后状告原单位
■ 南充晚报记者 何显飞
一名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经单位口头同意停薪留职,20年未到原单位上班。后全县对在编不在岗的人员进行清理,此人在没有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仍未回单位上班,被单位所属的主管局解聘。他将原单位和该局告上法院,要求恢复工作,被法院驳回诉请。
职工停薪留职多年在编不在岗被解聘
陆克(化名)原系蓬安县某局下属一个单位事业编制工作人员。从1996年到2016年的20年间,单位同意陆克停薪留职,但一直未履行书面手续,该单位也一直没有对他过问。
2016年1月,陆克提交恢复工作申请。2016年11月21日,陆克带着该局出具的恢复陆克工资的函到蓬安县人社局、财政局办理相关手续未果,便再没回单位上班。
2017年1月12日, 陆克所在单位向该局请示解除陆克劳动合同关系,作解聘处理,该局批复同意。工作人员在送达解聘通知书时给陆克打电话,陆克称近期不回蓬安,二人告知其解聘事实并记录在卷。2018年3月,该局再次送达了关于解聘陆克的批复。2018年11月16日,陆克向蓬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以已过一年仲裁时效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状告单位和主管局 请求判决恢复工作
陆克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 遂向蓬安县法院起诉该局和原单位, 请求依法判决撤销二被告解除与他的聘用合同的决定,立即恢复他的工作。
在法庭上,原告陆克声称,被告单方解除聘用合同没有事实根据,也没有送达拟解聘通知书和解聘决定,程序严重违法。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对于陆克的指控, 被告主管局辩称:据了解,陆克从2005年4月就停发了工资, 因此双方并不存在人事争议; 陆克说他于1996年3月至2016年11月期间办理了停薪留职是虚假的, 期间也没有履行任何病假及事假手续; 陆克说他于2016年11月到单位上班是虚假的,2013年至2017年期间均没有他的年度考核记录; 根据相关文件精神,针对陆克的情况,我局可以随时解除与他的聘用合同; 解聘通知书送达程序也是合法的。2018年11月16日,陆克申请仲裁,已超过了法定的一年的仲裁时效。
另一被告陆克原单位辩解说:同意主管局意见。其单位代理人称,他作为本单位职工, 从2003年10月上班至今,从没有看到陆克到单位上过班。
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陆克该不该被解聘,原被告各执己见。蓬安县法院经审理认为:
原告陆克于1996年经所在单位同意停薪留职至2016年10月, 虽未履行书面手续, 但所在单位也一直未予以过问, 视为默认原告在此期间的停薪留职。 但在2016年11月21日陆克到相关单位办理恢复工资手续未果的情况下未到单位上班,也未履行请假手续,至2017年1月12日达51天。 依照相关规定, 二被告以“不假离岗、未履行任何事假、病假手续”作为解聘理由之一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采信。关于二被告解除与原告的人事聘用关系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现行人事争议和劳动争议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对解聘通知的送达方式作明确规定,即使不能作出电话送达即为合法送达的结论,但至少原告承认在2018年3月收到了解聘的相关文件,即在2018年3月已经合法送达。
近日,该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陆克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连续旷工超15天单位可作解聘处理
全省十佳律师事务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本案中,原告在没有履行手续的情况下未到单位上班已达51天,故单位和主管局作出了与其解除聘用合同的决定,法院认为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程序合法,故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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