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中院撤销同一法官作出的8份民事判决
■ 南充晚报记者 徐朝江
蓬安人林某某等7人以孙某某欠款到期未归还为由,各自递交1份诉状(林某某借出的钱最多,递交2份)把孙某某告到蓬安县人民法院。蓬安法院法官黄某担任这8个案子的审判长,于2014年10月、11月作出8份判决, 判决孙某某向林某某等7人共还款1800多万元。
2018年2月, 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审这8起民事案件。中院审理认为:8个案子的基本事实不清。 于今年3月底分别裁定撤销蓬安法院的8份民事判决,发回重审。
七位村民状告“老赖”
林某某是蓬安县长梁乡某村村民。2014年8月, 他向蓬安法院递交2份诉状,把孙某某告上法庭。林某某在一份诉状中诉称:朋友孙某某因购买加气站缺少资金,向林某某借款409多万元。林某某多次催收无果,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孙某某偿还借款及利息。在另一份诉状中,林某某称:孙某某向林某某借款370万元购买加气站, 请求法院判令孙某某偿还借款及利息。
除林某某外,蓬安县相如镇某村村民罗某某等6人也以孙某某借款购买加气站、逾期未还为由,分别向蓬安法院递交起诉状,请求法院判令孙某某偿还借款及利息。
林某某、 罗某某等7人在8份诉状中,共要求孙某某偿还借款1800多万元及利息。诉讼期间,蓬安法院对孙某某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蓬安某加气站房屋、土地、经营权等进行查封。
蓬安法院分别开庭审理这8个案子。法官黄某担任这8个案子的审判长。庭审中,孙某某对借款事实和金额都无异议, 案情简单, 审理顺利。2014年10月、11月,蓬安法院作出8个民事一审判决书, 判决孙某某偿还7个原告借款1800多万元,其中,偿还林某某700多万元。
判决后, 林某某等7名原告和被告孙某某均服从判决。2015年11月10日, 蓬安法院把加气站执行给林某某等人。
中院提审“简单”案子
令原告、 被告及方方面面都满意的这8份判决,却把案外人卢某某“气得吐血”。
原来,2013年3月, 卢某某和孙某某联合购买加气站。5月,卢、孙商定:卢的股份转为借款2006.75万元, 加气站归孙某某所有和经营。 孙某某立下借据。
2014年, 孙某某在支付部分利息后,拒不还款。卢某某多次催收无果,只好在当年6月,把孙某某起诉到市中院。
市中院立即对孙某某财产进行诉前保全。2014年6月, 市中院查封了加气站价值2006.75万元的财产(但没有按照卢的保全请求查封经营权)。2015年1月,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孙某某向卢某某还本付息2300万元。孙某某不服,上诉到省高院。2015年12月11日,省高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卢某某说:2014年6月, 市中院查封了孙某某加气站价值2006.75万元的财产,两个月后(即8月)林某某等7人才向蓬安法院起诉孙某某还钱, 林某某等7人“胜诉”后,孙某某服从判决,被市中院先查封的加气站竟然被“顺利”执行给林某某等7人了。
“我的官司一审、二审胜利后,孙某某已经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了, 我的两千多万难道就这样收不回了, 我只赢了省高院的一份判决书?”卢某某不断地向上级反映: 林某某等7人诉孙某某的8个案件有虚假诉讼之嫌。
2018年2月,市中院提审林某某等人与孙某某的8个案件。
2018年3月、4月,市中院裁定:8个案件均基本事实不清, 撤销这8个民事判决,发回蓬安法院重审。
这8起“简单的案件”,竟然全部被南充中院撤销。蓬安法院何时立案、何时重审?日前,蓬安法院政治部张主任告诉记者:是否立案、何时立案、何时审理,另行组成合议庭研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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