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公告2017年2月28日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四川圣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丁川生、丁琦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川0703民初70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及,逾期即视为送达。判决如下:1.原被告于2016.3.30日终止履行《爱喜嘉年华商业物业租赁合同》及《房屋租赁补充协议》;2.李勇、陈莉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2015.11.20日前租金13511 元 及 2015.11.21日-2016.3.30日的租金(2015.12.31日之前的租金按132元/m2/月计算,之后的租金按136元/m2/月计算),并支付原告违约金1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2016)川0703民初3184号绵阳高新区豪美瓷业商贸行、蒋明、伏茜:本院受理原告王剑川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17年6月9日上午09:30分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2016)川0703民初3191号王海波:本院受理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川0703民初319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2016)川0703民初3951号绵阳梓州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绵阳市高野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绵阳市禄盛建材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17年5月24日上午09:30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四川省智源建筑劳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绵阳市涪城区华宇钢模租赁站诉四川省智源建筑劳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大国、四川瑞翔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送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开庭审理之前。本案定于2017年6月8日09时30分在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鲍丽蓉:本院受理张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川0704民初100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从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刘乾甫、赵婷:本院受理原告陈杰诉你二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17年5月18日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曾家明、陈子容:本院受理原告绵阳市京美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资料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为请求判决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车款32,750.00元;并从2016年7月1日起每月按照余款总额的3%支付违约金至付清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秀水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四川锴环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岳池县茂源线业有限责任公司、邓长江、王大碧: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诉你们及杨利、杨平元、艾友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变更第三项诉讼请求为“判令各被告依合同承担相应责任”。因向你们直接送达不能,故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针对变更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5月2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邵建华:本院受理原告邓洪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发布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锦屏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蓬安县人民法院陈世军、王玉:本院受理原告姜忠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6月1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蓬安县人民法院刘拥军、姜萍:本院受理原告王朝旭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6月14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蓬安县人民法院李海燕、陈和林:本院受理四川省阳光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李海燕、陈和林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以依法对李海燕所有的位于四川省西充县晋城镇工农街63号2楼1号房屋一套进行评估,因被执行人李海燕躲避执行无法直接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公告通知李海燕到本院立案庭参加公开抽签确定拍卖机构,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若有异议,请于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并定于公告期及异议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到本院立案庭参加公开抽签方式确定评估机构活动,逾期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选择拍卖机构,并委托拍卖机构对你上述房屋公开拍卖。同时,请李海燕自本公告期满之日起六个月之内将前述被拍卖的房屋腾空并向本院交付房屋及钥匙,逾期未腾空和交付房屋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搬迁,因强制搬迁造成的搬迁费、租赁费、保管费等费用均由被执行人李海燕承担。
西充县人民法院李江陵:本院受理原告赵丹萍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请求判决:1、原、被告离婚;2、西充县财富广场的房屋各一半;3、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原告支付抚养费)、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6月22日9时30分在西充县人民法院义兴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不到庭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西充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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