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不到位 项目单位须垫付
接到晏某等人的投诉后,蓬安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连续几天赶赴该工程发包单位、承建单位和施工地所在村委会,对投诉人的诉求进行调查。
调查结果显示,施工单位无法提供与劳务承包人签订的承包合同,且郑某是自然人,已无法取得联系;郑某分三次向施工单位借支了工程款7万余元;施工单位每次拨付工程款都没有按照要求点对点发到工人手上。
根据调查情况,按照蓬安府办发〔2016〕12号文件精神,由施工单位先行垫付拖欠的工资,施工单位负责人在县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办公室现场兑付了全部拖欠的工资。
收到工资的晏某等人表示,感谢劳动监察大队的同志帮他们讨回了自己的工资,以后他们干活再也不怕老板不给钱了。 (张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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