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工商:这是霸王条款!
本报讯(记者 张蓉萍)“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违法!3月28日,记者从蓬安县工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获悉,日前,该局对此类侵犯消费者权益的霸王条款合同进行了立案查处,一家具城被罚款5000元。
近日,蓬安县工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中发现,某家具城在店外所立的广告牌上张贴有活动宣传海报,海报右下角标示有“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某某所有”,店内的宣传海报上也有类似字样。蓬安县工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城南工商所副所长杨劲松告诉记者,“最终解释权”就是最后说明含义、原因、理由的权力。经营者常常以“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拒绝消费者的合理要求,以达到“保障”自身利益的目的,但这样的行为却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现实生活中,一些商家为达到推销商品的目的,大打销售广告,并附带一条:解释权归商家所有。“这句话看似是为了避免部分消费者对正常广告产生误解或是别有用心的曲解,其实越来越多的最终解释权正在沦为新的‘消费陷阱\’,导致商家和消费者间纠纷不断。”杨劲松介绍,某家具城制作使用的宣传海报和外立广告牌上均印有“最终解释权归某某所有”字样,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最终解释权”为借口,侵害消费者的权利。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商家在商品促销广告中所附的“最终解释权”条款,违背了公平原则和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条款,商家的“最终解释权”条款并不能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相关规定,蓬安县工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该家具城罚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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