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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车遇车祸 法律援助获赔偿

南充日报 2015-01-29 19:54 大字

(邹文虎 梁燕辉)近日,蓬安县徐家镇某村村民罗某终于拿到了因交通事故致残的赔偿款24万元。

2013年12月8日,唐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搭乘罗某从徐家镇往县城方向行驶。当天11时许,行至骑龙乡境内时,与李某驾驶的中型自卸货车相撞,致罗某受伤,后经鉴定为九级伤残。该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罗某不承担任何责任。

罗某受伤住院期间,花去医疗费5.81万元,已由唐某支付。随后,罗某多次与唐某、李某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后,到该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该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巨龙司法所承办此案。

接案后,巨龙司法所工作人员到事故现场调查取证后,代罗某向该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唐某、李某及保险公司承担理赔责任。2014年10月10日,法院作出判决:唐某、李某与保险公司共同赔偿罗某各项费用2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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