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店销售“毒腊肉” 老板挨罚获刑
本报讯(记者 易立权 实习生 任思浓)母某在市内经营了一家餐饮店,将禁用的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用于腌制腊肉,并销售给客人。昨日,记者从顺庆区人民法院获悉,母某的行为构成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予以刑罚处罚。
据了解,蓬安县人母某于2013年9月至10月期间,在其经营的腊猪蹄餐饮店内,将原本禁止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用来腌制腊猪蹄、腊排骨、腊猪肉等共1300余公斤,其中有近25公斤腌腊制品已在餐饮店内销售给客人食用,获利2000余元。后来,其自制的腊猪蹄、腊排骨、腊猪肉,及尚未使用的亚硝酸盐被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工作人员查获并予以扣押。随后,工作人员提取该腌腊制品7份样品进行检验,发现其中5份样品均超过亚硝酸盐小于30毫克/千克的限制。经鉴定,该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随后,母某被诉至顺庆区人民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母某的行为构成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并判处母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违法所得2000元予以追缴,扣押的腊猪蹄、腊排骨、腊猪肉及亚硝酸盐予以没收并处理,禁止母某在1年内从事食品的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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