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10倍赔偿+公开道歉

四川法制报 2021-11-09 00:52 大字

本报讯(杨若潇 全媒体记者 牟廷河)4日,南充市顺庆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被告人徐某、唐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同时合并审理顺庆区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被告人徐某、唐某某二人系夫妻,于2019年6月在南充市顺庆区经营一间火锅店。被告人徐某负责后厨管理包括厨房炒料、烧油等,被告人唐某某负责前台管理、收银等。

2020年7月起,二被告人为降低成本、增加火锅香味,回收该店顾客食用过的火锅锅底,经过过滤制作成“老油”,后将“老油”与新油共同熬制成火锅锅底,供顾客食用。经查明,该店销售含“老油”的锅底共计收入47680元。

“我们不该为了赚钱,干违法犯罪的事情。我们已经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一定会积极缴纳罚金和赔偿金,请法庭给我们一次机会。”法庭上,二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唐某某共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等,依照法律规定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1年3个月,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同时禁止被告人徐某、唐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还应承担民事责任。法院遂判处徐某、唐某某向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支付价款10倍惩罚性赔偿金共计476800元,并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市级媒体上公开道歉。

法官说法

严守“舌尖上的安全”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二被告人将废弃火锅底料制作成“老油”销售给顾客食用,废弃火锅底料属于非食品原料,且回收油会经过反复高温处理,油质中会产生大量有害物质,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本案还通过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对被告人判处了销售价款10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加大了被告人违法成本,对侵权人及潜在违法者产生震慑与警示作用,更好地维护了市场秩序,保障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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