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狗未能保安全 主人赔偿6万余元
嘉陵区雷某从乡邻家门口路过,被狗咬伤后摔倒,导致骨折构成九级伤残。狗主人声称雷某被狗咬伤,后果应当自负。雷某一纸诉状将狗主人陈某和唐某夫妇告上了嘉陵区人民法院。 近日,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
宠物狗伤人 主人被告上法庭
2020年5月, 雷某聘请律师, 一纸诉状将陈某和唐某夫妇告上了嘉陵区人民法院,称夫妇俩饲养的一条宠物狗把她咬伤了,造成她骨折,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赔偿她各项损失共计12万余元。
雷某和陈某夫妇都是嘉陵区吉安镇人,雷某说,2019年11月20日, 她散步途经陈某屋前村道公路, 陈某饲养的一条狗突然窜出来,她躲避不及,那条狗在她右小腿咬了一口,雷某顿时摔倒在地上, 吓得大声呼救, 在50米远外钓鱼的同村村民赵某跑上前来, 此时狗已跑了, 雷某发现左腿摔断了爬不起来。事后,赵某将肇事狗的女主人唐某找到, 唐某叫了一辆车, 把雷某送往镇卫生院救治, 后又转往南充市中心医院治疗, 医院诊断为左股骨骨折和狗咬伤。后经司法鉴定,她被评定为9级伤残。
养狗未能保安全 判决赔偿6万元
法院认为, 原告雷某被被告陈某、 唐某拴在房屋靠公路的狗咬后受伤的事实, 有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赵某出庭作证的证言及医院住院病历佐证,法院予以确认。被告陈某、唐某作为案涉家养狗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应当尽到安全注意义务,特别是在家中无人时更应妥善进行拴养, 预防狗致他人人身损害。
本案中,陈某、唐某在家中无人看管狗时, 应当预见狗对过路行人具有一定危险性, 虽然对狗采取了拴养方式, 但是未拴养到安全地方, 而是拴养在供车辆和行人通行的村道边, 导致过路人雷某被狗咬后摔倒受伤,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原告雷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在路过被告陈某、唐某房屋外村道时,未尽到注意观察和谨慎义务,致其被狗咬后受伤,其自身也存在重大过失。法院酌定陈某、唐某负担70%责任, 雷某负担30%责任较为适宜。
日前,该院依法判决被告陈某、唐某赔偿原告雷某的各种损失62609.33元。
南充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何显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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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对他人造成损害如何承担责任
全省十佳律师事务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本案中,法院认为作为狗主人的二被告对狗采取的安全措施不到位,致使原告受伤,而被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受伤是自己故意造成的,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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