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课上误伤同学 家校担责“六四开”
初三学生小袁上体育课时投掷实心球, 砸中了同学小徐的后背, 致其脾脏破裂被摘除,构成七级伤残。记者2月23日获悉,顺庆区人民法院日前判决被告小袁的监护人赔偿小徐20余万元, 学校赔偿小徐13万余元。
初三男生意外被砸受伤
14岁的小徐和小袁都是南充某中学原初三的学生。2019年9月20日下午, 两人和其他同学一起, 在学校运动场上体育课。 小袁在运动场上捡到一个实心球, 和班上另外两名同学一起练习投球。 当时小徐与一位同学正在运动场上行走,不幸被小袁投掷的实心球砸中, 当即受伤倒地。1个多小时后,小徐突然感觉疼痛加剧,被送往市中心医院救治。经检查,小徐的脾脏破裂, 医院为他施行了脾脏摘除术, 出院后经鉴定,构成七级伤残。
起诉二被告索赔31万
2020年5月9日,小徐把学校和小袁起诉到顺庆区法院,请求判决二被告承担他受伤产生的全部费用31万余元。
被告南充某中学认为,事故的发生不是学校的场地、 教育设施等因素造成的, 而是被告小袁的人为因素导致的, 小袁应承担主要责任, 学校只承担次要或补充责任。
而被告小袁的代理人辩解说, 我方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费用。父母将孩子送到学校,孩子在学校出事,学校就应该承担全部责任。
学校和家长责任共同担责
这场飞来横祸到底该由谁来担责呢?顺庆区法院认为,原告小徐脾脏破裂被摘除的损害后果, 是在校学习期间被被告小袁投掷的实心球砸中所致,被告小袁系直接侵权责任人,在本案中存在过错。 被告南充某中学对体育器材实心球管理不善,随处乱扔,以及对投掷实心球的场地没有进行规范, 对学生的安全教育管理存在疏漏, 导致本案损害后果的发生, 该校在本案中也有一定的过错。
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 法院酌定原告小徐的损害后果由被告小袁的法定监护人承担60%的赔偿责任, 被告学校承担40%的赔偿责任。
日前, 该院作出一审判决,由小袁的法定监护人(即其父母) 向小徐赔偿各项损失费208249.78元, 南充某中学赔偿138833.19元。南充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何显飞
律师志愿者行动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谁担责
全 省 十 佳 律 师 事 务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 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法院根据以上两项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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