嬉闹造成他人受伤 雇主赔了10万余元

南充晚报 2020-09-02 00:35 大字

一家园林公司的员工杜某在顺庆某小区从事绿化工作后,乘坐该公司王某驾驶的三轮车离开时,旁边一女子和王某嬉戏打闹, 造成杜某从三轮车上摔下受伤。根据法律规定, 杜某既可以选择起诉侵权人, 也可以选择起诉公司。最终,他选择起诉了雇佣自己的园林公司。日前,南充中院二审判决该公司赔偿杜某10万余元。

乘坐同事三轮车摔倒 男子被评定为十级伤残

嘉陵区男子杜某受雇于一家园林公司,从事园林绿化工作。2019年6月5日下午4点过,杜某在顺庆一小区从事绿化工作后,乘坐同事王某驾驶的由公司提供的三轮车准备离开该小区。当三轮车驶近地下车库一垃圾堆放点时,司机王某一边驾车,一边和正在清理垃圾的中年妇女文某开玩笑,两人嬉戏打闹后,文某把王某拉下车,并将他驾驶的三轮车强行开走, 导致三轮车侧翻,坐在车上的杜某被摔倒在地,左手手腕受伤。

事发两天后, 杜某感觉伤势严重,到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左桡骨远端骨折。 杜某住院24天,产生住院费29987.46元。他所在的园林公司垫付了1万元,文某垫付了5000元。 后经鉴定所鉴定,杜某被评定为十级伤残。

伤者起诉由公司赔偿 公司辩解不应承担责任

按照法律规定, 伤者杜某既可以选择起诉雇佣他的园林公司, 也可以选择起诉惹祸的女子文某。最终,他选择了起诉园林公司, 索赔各项损失133958元。

被告园林公司在庭审中抗辩称,法律规定,雇员只有在工作时受伤,公司才承担赔偿责任,但杜某并不是因为工作原因受伤,而是坐在文某强行开走的三轮车上,由于文某的过错造成他受伤,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杜某则认为,他是在从事雇佣活动的过程中受伤, 不能把雇佣活动狭义地理解为当时是否在劳动。

当事人之一文某作为第三人也参加了诉讼。她在法庭上称,自己与驾驶员王某在收垃圾的地方确实开了一下玩笑, 但当时杜某并没有受伤,她正常驾驶三轮车,因地下车库出口处有坡度使车辆侧翻,才导致杜某受伤。

法院判决由公司赔偿 雇员获赔10万余元

杜某受伤到底该由谁买单呢? 顺庆区法院一审认为,杜某受雇于园林公司,在工作时间坐公司的三轮车,因他人抢用三轮车致其摔倒受伤,这一事实各方均不持异议,法院对杜某在上班时间受伤的事实予以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规定,杜某所受到的损害应当由园林公司负责赔偿,该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第三人文某追偿。 该院确定杜某的各项损失共计112558.46元,判决由园林公司予以赔偿。

一审判决后,园林公司不服,向南充中院提出上诉。 南充中院二审认为园林公司应当对杜某进行赔偿,但一审确定的赔偿数额有误, 一是文某垫付的5000元医药费应予扣减(园林公司向文某追偿时同样予以扣减), 二是误工费计算不正确,二审改判园林公司赔偿杜某各项损失100444.46元。

南充晚报记者 何显飞

律师志愿者行动

第三人造成雇员受伤 雇员可选择由雇主赔偿

全省十佳律师事务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 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本案中,雇员被第三人损害受伤,选择雇主承担赔偿责任,获得了两级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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