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物业管理条例》33问(之五)

南充晚报 2020-04-24 04:14 大字

28、 物业管理区域的禁止行为有哪些?

答: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损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承重结构、 主体结构等;(二)违法违规搭建建(构)筑物,开挖、扩建地下室等;(三)侵占、损坏楼道、公共绿地、共用屋顶等物业共用部位或者移装共用设施设备等;(四) 擅自改变房屋、 绿地使用性质和房屋外观等;(五)违反垃圾管理规定投放垃圾或者随意堆放、 倾倒垃圾、杂物, 以及高空抛物等;(六)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饲养畜禽等动物;(七)擅自在建(构)筑物外立面悬挂、张贴、涂写、刻画等;(八)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九) 擅自建设、 接驳给排水系统;(十)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种植有毒有害植物, 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物品;(十一)超过法律、法规的规定标准排放噪声或者产生振动,影响居民生活;(十二) 违反法律、 法规的规定饲养犬只;(十三)在规定区域外停放车辆;(十四)侵占、损坏电梯,占用或者堵塞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损坏或者擅自启(停)用消防设施设备等;(十五)擅自架设通信线缆、 电线电缆等;(十六)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29、 购买和承租规划设置的车位有哪些规定?

答:建设单位在依法取得房屋预售许可后, 应当将车位、车库产权归属、配建数量、位置、租售方式、租售价格、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在房屋销售现场公布并告知买受人;在取得车位、车库的权属登记后,及时公示产权证明文件。

按照规划设置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购买和承租需要。在首先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购买和承租需要后,还有多余规划车位、车库的,建设单位可以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外的使用人。 已建成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魏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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