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水务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阶段性调整自来水价格 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公告

南充日报 2020-04-11 01:26 大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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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减轻疫情影响,支持南充市辖三区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助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南充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落实阶段性降低自来水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南发改价格〔2020〕52号)文件,经集团公司研究,决定对南充市辖三区(城区)企业用水户自来水价格作阶段性调整,具体如下。

一、调整范围

(一)凡市辖三区(城区)执行生产用水、商业用水、特种用水价格的企业,其用水价格标准(含污水处理费)分别下调10%,调整后价格为:

(二)凡市辖三区(城区)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场、超市、连锁便利店、批发市场等商贸流通和防疫药品、医疗流通、物资器材等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的中小企业(以川发改价格〔2020〕137号核准名单为准),其用水

用水类别生产用水商业用水特种用水

自来水价格(元/m3)1.87 2.51 5.31污水处理费(元/m3)1.26 1.33 1.76终端价格(元/m3)

3.13 3.84 7.07备注:污水处理厂未建或未投入运行但由南充水务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供水的小龙、龙门、青居、青松、都京、青莲、潆溪、共兴、荆溪等乡镇(街道),非居民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为0.54元/m 3。价格标准(含污水处理费)下调15%。符合以上条件的企业向我司提出申请,经审核通过后将按阶段性优惠水费标准执行。

二、执行时间

上述企业用水优惠政策执行时间为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抄见量时间为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2020年2月份已经缴纳的水费,按以上规定进行核实后退付)。

三、企业延期缴费及违约金减免

疫情期间,部分缴费困难的企业即日起可向我司申请延迟缴纳水费,经核准通过后,企业用水按相应水费标准正常计价但可暂缓缴纳,在2020年7月31日后恢复正常缴费;同时,我司对延迟缴纳水费的企业,不予收取此账期内的欠费违约金。

四、居民用水缴费

(一)2020年1月31日至2020年7月31日期间,适用于阶梯水价的居民生活用水若跨月度合并出账,按本账期内每月平均用水量进行收费,超出部分按阶梯水价执行。

(二)我司对延迟缴纳水费的居民用户,不予收取2020年1月31日至2020年7月31日期间的欠费违约金。

特此公告

南充水务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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