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给员工缴社保 补缴并补偿
昨(6)日,记者从顺庆区人民法院获悉,为积极落实上级法院要求的疫情防控期间根治拖欠劳动者工资工作,该院近日开展了根治欠薪春季执行行动。3月27日,该院在执行一起员工申请执行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金与拖欠经济补偿金案件中,通过组织双方协调,促使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解决了纠纷,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单位不买社保 员工要求补缴并赔偿
2015年,家住南充的陈女士受雇于某保洁公司从事相关工作, 但保洁公司并没有给陈女士购买社会保险金, 也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工作几年后,陈女士得知自己在保洁公司工作了几年, 公司应该为自己购买社会保险金, 随后要求公司补缴, 但是公司拒绝补缴。2019年, 陈女士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要求裁决保洁公司为其补缴社会保险金并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裁决该公司为陈女士补缴社会保险金并支付经济补偿金18000元。 裁决生效以后, 陈女士于今年3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积极调解 公司补缴并补偿
顺庆区人民法院的执行法官受理案件后, 随即组织陈女士与公司代表到法院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 执行法官向双方释法析理,阐明利害关系,告知该公司一方拒不执行裁决的法律后果。经过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 约定由公司向陈女士一次性支付社会保险金与经济补偿金共计7万元,双方从此案结事了,再无纠纷。
据了解, 顺庆区人民法院从2020年3月10日以来, 按照上级法院要求积极开展根治欠薪春季执行行动, 已共计受理各类欠薪案件58起, 执行到位116.9万元,维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取得了社会各界的好评。
岳建民律师: 虽然劳动合同法实施多年, 但是现在依然还有很多单位负责人抱着侥幸或者逃避责任的心理,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导致员工权益受到侵害。《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工单位自用工当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 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缴纳社保既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 同时也是法定的义务。《社会保险法》 第58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人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工人向社会保险经办组织申请解决社会保险登记。 未解决社会保险登记的, 由社会保险经办组织核定其应当交纳的社会保险费。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4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南充晚报记者 韩顺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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