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物业管理条例》33问(之三)
21、物业服务事项包含哪些内容?
答: 物业服务事项应当包含下列内容:(一) 建筑物共有部位的维护和管理;(二) 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 维护和管理;(三) 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四) 公共道路及场地的清扫保洁和公共环境卫生的维护;(五)安防监控、消防安全管理、 安全巡查和防范等工作;(六)二十四小时门卫管理和车辆停放管理;(七) 公共秩序维护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八)物业服务档案、 物业档案和监控视频等档案资料的管理;(九)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22、物业服务企业及其工作人员的禁止行为有哪些?
答: 物业服务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改变物业服务用房的用途;(二) 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三)除维修管道、线路等特殊情况外,擅自中断供水、供电、供气;(四)擅自设置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五)泄露业主、物业使用人的信息;(六) 阻挠业主大会召开、 业主委员会成立或者履行职责;(七) 其他损害业主、 物业使用人权益的行为。
23、物业服务企业的满意度测评和信用评价结果的运用是如何规定的?
答:《条例》 第三十八条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定期开展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满意度测评; 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及其项目负责人信用管理制度,健全物业服务评价体系, 实行信用记分管理, 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基本情况、服务情况、投诉举报情况等事项进行动态管理。 满意度测评结果和信用评价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满意度测评结果和信用评价结果可以作为建设单位和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参考。(未完待续)
(魏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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