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公告2020年1月14日
四川法治报发 布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梁波:本院受理的(2019)川1502民初5203号原告郭时伟诉被告马任重、梁波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借款1188800元,支付2016年9月27日至2019年7月26日期间利息868384元,利随本清;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将于送达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下午3时(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下午3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陈长荣: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长荣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法判决:一、被告陈长荣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4199元及其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419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标准从2018年4月25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逾期,则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按报社出具的发票确定金额),由被告陈长荣负担。现依法向您方公告送达(2019)川1302民初6036号民事判决书,您方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2019)川1302民初6036号民事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何斌: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斌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法判决:一、被告何斌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5200元及其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52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标准从2018年2月27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逾期,则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按报社出具的发票确定金额),由被告何斌负担。现依法向您方公告送达(2019)川1302民初6051号民事判决书,您方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2019)川1302民初6051号民事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李伟: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伟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法判决:一、被告李伟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3888元及其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388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标准从2018年4月25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逾期,则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按报社出具的发票确定金额),由被告李伟负担。现依法向您方公告送达(2019)川1302民初6037号民事判决书,您方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2019)川1302民初6037号民事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刘辉: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辉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法判决:一、被告刘辉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3980元及其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398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标准从2018年4月25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逾期,则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按报社出具的发票确定金额),由被告刘辉负担。现依法向您方公告送达(2019)川1302民初6047号民事判决书,您方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2019)川1302民初6047号民事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施令:本院受理原告成都绿植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川1302民初58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施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成都绿植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偿还人民币3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公告费600元,均由施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苏宏: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宏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法判决:一、被告苏宏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2874元及其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287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标准从2018年2月27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逾期,则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按报社出具的发票确定金额),由被告苏宏负担。现依法向您方公告送达(2019)川1302民初6042号民事判决书,您方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2019)川1302民初6042号民事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陶敬朋: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陶敬朋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法判决:一、被告陶敬朋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4288元及其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428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标准从2018年4月25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逾期,则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按报社出具的发票确定金额),由被告陶敬朋负担。现依法向您方公告送达(2019)川1302民初6040号民事判决书,您方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2019)川1302民初6040号民事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王恒: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恒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法判决:一、被告王恒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2608元及其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260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标准从2018年2月27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逾期,则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按报社出具的发票确定金额),由被告王恒负担。现依法向您方公告送达(2019)川1302民初6043号民事判决书,您方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2019)川1302民初6043号民事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王红: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红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法判决:一、被告王红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2598元及其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259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标准从2018年4月25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逾期,则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按报社出具的发票确定金额),由被告王红负担。现依法向您方公告送达(2019)川1302民初6045号民事判决书,您方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2019)川1302民初6045号民事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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