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摔伤 超市赔钱11万

南充晚报 2020-01-13 00:50 大字

女子王某是南充某超市员工, 她上班时摔伤构成九级伤残。 因该超市没有为她购买工伤保险, 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裁决由超市向王某赔偿。 超市不服,起诉到法院。

员工摔伤 超市担责

2016年12月, 王某到顺庆区一家超市上班。2017年7月6日下午1点多, 王某乘超市电梯时不慎摔倒, 致腿部胫骨骨折。送医治疗,产生医疗费32663.45元。2019年5月, 她又住院取钢板,又产生医疗费8681.54元。

2017年12月10日,王某向南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 市人社局认定王某受伤系工伤, 用人单位为她工作的超市。 因超市没有为王某买工伤保险, 按规定应由超市向她支付各项赔偿。2019年1月, 王某向南充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裁决王某与超市的劳动关系于2017年11月6日解除, 超市向王某支付各项赔偿合计119811.45元。

工伤赔偿 该谁支付

对于裁决超市不服, 他们认为,王某与超市没建立劳动关系,而是与第三人蒲某建立的劳动关系。“王某于2016年12月到超市上班双方签订合同, 但超市与蒲某签订联运合同后, 王某便给蒲某提供劳务。 王某的工资虽由超市发, 但超市是从蒲某货款中扣的。”超市一诉讼代理人说。2019年5月,超市将王某起诉到顺庆区法院, 请求依法判决王某的各项赔偿由蒲某支付。

王某在庭上说:“我从2016年12月到超市上班, 工资是超市发放的,超市应是赔偿的责任主体。”

第三人蒲某声称,“我不是王某的实际用工主体, 我只是负责给超市供货,并不负责销售,王某并没受我雇佣,本案与她无关。

法院判决 超市赔钱

顺庆区法院审理认为,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合法权利应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 对于被告王某与原告超市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 双方曾于2016年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 合同到期后虽未续签,但王某在超市工作至今,在此期间其受超市的劳动管理, 工资由超市发放, 法院认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王某受伤后至今未继续到超市工作, 超市在王某受伤后也未向其发放工资, 视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解除之日为王某停工留薪期满之日。 因超市未为王某购买工伤保险, 故该超市不仅应当向王某支付《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还应当向王某支付《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应支付的费用。日前,该院作出一审判决, 确认王某与超市的劳动关系于2017年10月6日解除;超市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王某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合计112992.99元。

南充晚报记者 何显飞

律师说法

不为职工买工伤保险 发生工伤单位担责

四川鑫中云律师事务所主任赵云(系四川省优秀律师、四川省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和四川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本案即属于这种情形,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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