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玩滑梯受伤 学校赔偿6万多

南充晚报 2019-11-26 03:21 大字

■ 南充晚报记者 何显飞

两名小学生在课间休息时玩滑梯,一个学生在背后用脚蹬了另外一个学生, 致使对方掉进水沟受伤,构成十级伤残。伤者将学校和闯祸同学及其父母告上法院。法院认为滑梯安装不规范,判决嘉陵区吉安镇小学担责6成,赔偿伤残学生6万多元。被告学生及其家长担责4成,赔偿4万多元。

课间玩滑梯 淘气受了伤

唐宝和张豪是嘉陵区吉安镇小学某班的同学。2019年1月4日上午课间休息时间, 唐宝和张豪等几个同学在操场上玩滑梯。 唐宝坐在滑梯上往下滑时,张豪嫌他动作太慢,就轻轻推了唐宝一下,唐宝一下子往下滑去,张豪也紧跟着滑了下来。 唐宝还没来得及站起身, 已滑到他身后的张豪就用脚朝他蹬了一下, 唐宝猛地向前摔到在滑梯前方的水沟里。

事发后, 老师赶紧把唐宝带到镇上一家诊所治疗。 后唐宝又到吉安镇卫生院门诊治疗两天, 到南充市中医医院住院治疗20天,共花去医疗费近1万多元。 唐宝被诊断为左手尺桡骨远端骨折,经司法鉴定构成10级伤残。

学校学生打官司 学校称已尽义务

唐宝伤愈后,在家长的代理下,将吉安镇小学和张豪及其父母起诉到嘉陵区法院,要求对其进行赔偿。

法院开庭审理本案时, 原告唐宝和他的代理人及被告吉安镇小学到庭参加了诉讼, 但接到传票的被告张豪和他父母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唐宝的代理人在法庭上说: 唐宝在玩滑梯时, 张豪在背后蹬了他一脚,使他摔进水沟里,造成左手骨折,被评定为十级伤残。被告吉安小学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滑梯的安装不符合安全标准,滑梯滑出底部与水渠仅仅只相差1.35米, 才导致唐宝滑进水沟受伤。被告张豪在唐宝正常滑行过程中,先推后蹬了他一脚,这也是导致唐宝受伤的重要原因。因张豪是未成年人,他所承担的侵权责任应该由他的监护人承担。这次事故对唐宝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及身体伤害。“我们多次找学校和张豪的家长协商赔偿事宜, 但他们都不理睬,希望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的代理人说。

原告唐宝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各被告连带赔偿其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费用共计110487.06元。

被告吉安镇小学向法庭提交了教师工作手册和会议记录等证据, 称学校已经尽到了安全教育义务。“我校对学生的课间管理利用早会、 班会对相关知识都进行了教育。 滑梯的设置确实不符合安全规范, 水渠之前是用石板遮盖了的, 后面因为施工才把石板搬开,水沟露在外面。课间休息时,学校本来要求学生准备下一节课的课程,而不是玩耍。”学校称。

滑梯安装不规范 学校被判赔6万元

嘉陵区法院审理本案认为, 原告唐宝与被告张豪都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 在被告吉安镇小学学习、生活期间,吉安镇小学依法应对他们尽到教育、管理的职责。从事故现场来看, 吉安镇小学安装的滑梯不符合安全规范, 对滑梯周围的危险未能及时排查并消除,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是导致本次事故的原因之一。 从事故发生的经过来看, 被告张豪在原告唐宝的后面轻轻推了原告唐龙某一下,唐宝从滑梯上滑下来还未来得及起身的时候,张豪用脚把唐宝往前蹬了一下,致唐宝受伤, 也是导致本次事故的原因之一。鉴于本案实际情况,结合吉安小学和张豪的过错责任大小, 确定由吉安小学承担60%的责任, 张豪承担40%的责任较为适宜。

法院确认唐宝的各项损失共计106225.66元,日前依法判决吉安镇小学赔偿63735.40元; 被告张豪的父母赔偿42490.26元。(文中两名小学生系化名)

律师说法

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 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全省十佳律师事务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造成同学受伤的被告张豪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故法院判决由他的监护人即他的父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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