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船变“冲浪” 旅客摔伤谁担责
■ 南充晚报记者 何显飞
一女士参加由旅行社组织的出境旅游,途中乘坐轮船时遇巨浪,她被抛至空中摔下,致使腰部严重受伤。伤愈后,她状告3家旅行社, 索赔24万余元。日前,顺庆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其中一家旅行社承担25%的责任,赔偿原告4万多元。
旅游途中遇风浪 乘坐轮船遭摔伤
62岁的王某,住在顺庆区。2018年5月9日,王某与哥哥等4人,报名参加由中国青年旅行社组织的巴厘岛6日游,双方签订了《团队出境旅游合同》,旅游费用为每人4100, 因当地旅游者人数不够, 旅游者们同意拼团至重庆千友旅行社成团。合同签订后,王某的哥哥通过微信转账给中国青年旅行社指定的收款人16400元。中国青年旅行社和正大旅行社在收据上加盖了印章。
王某一行4人拼团至千友旅行社,5月13日凌晨,4人随团由重庆飞往巴厘岛, 千友旅行社按合同安排何某作为领队随行。次日,旅客由巴厘岛乘坐轮船前往蓝梦岛游览,返航途中该船遭遇巨浪,轮船仍高速迎浪前行, 巨浪不时把游船高高抛离水面又重重摔下, 导致坐在前排的王某被抛离座位后悬空坠落, 致使其腰部严重受伤。游船返回巴厘岛后,当地导游和当地旅行社及船东迅速将伤者送往医院,做了保守治疗。5月28日,回到国内的王某入住川北医学院附属医院,诊断为腰椎爆裂性骨折,住院治疗20天,共花费医疗费43539.06元。
状告三家旅行社 被告均称无责任
2019年3月11日,王某将中国青年旅行社、正大旅行社、千友旅行社告上顺庆区法院, 索赔各项损失245140.7元。
庭审时, 王某诉称:“我在巴厘岛旅游期间,所有景点都没有领队陪同,根据《旅游法》的相关规定,千友旅行社的领队在我参加乘船游览过程中没有全程陪同, 在当天有巨浪不宜乘船游览时没有对气象进行安全考量和提示,在我受伤住院没有进行救助,千友旅行社也没有依法保障旅客旅行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因此3家旅行社作为被告应当对我的人身财产损害、 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中国青年旅行社辩称: 旅行社没有侵权行为,不应承担相应责任。中国青年旅行社依法与游客签订了旅游合同, 并经游客同意将此次旅行的权利义务转交给千友旅行社, 此次旅行提供方为千友旅行社。被告正大旅行社辩称:正大旅行社没有操作执行合同, 与中国青年旅行社虽在一处办公, 但与该旅行社没有关系,不应承担责任。而被告千友旅行社辩解说,王某是在乘船时受伤,千友旅行社不是实际侵权人, 应当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千友旅行社在原告旅游过程中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王某受伤后, 千友旅行社及时将其送医尽到了救助义务。 王某是在参加自费海上项目中受伤,海上风浪较大,具有一定风险性,王某自愿参加应自担风险,且据王某的病例记载,其患有重度的骨质疏松,但并未向千友旅行社声明, 其骨质疏松的自身体质增加了受伤风险, 该风险不应由千友旅行社承担。
一被告构成违约 被判担责25%
原被告争执不下。 顺庆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千友旅行社作为合同实际履行者, 虽已向原告告知了旅途中的注意事项, 但并未举证证明其已对旅游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及潜在危险尽到必要的警示、提醒义务,构成违约,故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同时,原告王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自身也未尽到注意义务,对其受伤本人存在主要的责任, 根据本案实际情况, 法院酌情认定被告千友旅行社承担原告损失25%的违约责任。 被告中青旅行社已将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千友旅行社, 原告在旅途中受伤,中青旅行社不承担事故赔偿责任。被告正大旅行社虽在《旅行社内部缴款单》上盖章,但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该旅行社与其建立了旅游服务合同关系, 故正大旅行社不应承担事故赔偿责任。
日前, 该院一审依法判决被告重庆千友旅行社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王某48016.78元。
律师说法
旅行社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造成旅游者损害应当担责
四川鑫中云律师事务所主任赵云(系四川省优秀律师、四川省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和四川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旅游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或谨慎选择义务,造成旅游者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中,法院认为旅行社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对旅游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及潜在危险尽到必要的警示、提醒义务,构成违约,故判决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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