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缴纳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要求从2019年1月1日起,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公告》中明确要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自2019年4月1日起由税务机关征收。
根据《南充市医疗保障局南充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南充市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的通知》(南医保〔2019〕45号)相关规定,2020年南充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标准为250元。
根据《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办发〔2016〕29号)的相关规定,南充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时间应于上年10月1日至当年2月底前一次性缴纳当年度医疗保险费;学校组织参保的,每年10月30日前缴清当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医疗保险费用。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公告》中明确城乡居民可通过以下方式办理缴费业务:注册登录电子税务局、“天府e税”手机应用程序、“四川税务”微信公众号等进行非接触式缴费;与合作银行签订委托代收、代扣协议,由银行定期扣款缴费;通过合作银行的柜台、手机应用程序、网银、自助终端等方式进行缴费;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社区或村(居)委会等社会保险费代办点缴费;在学校统一参保的学生由学校代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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